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 成城 公告编号:2015-040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700 万元及违约金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关于许烈雄诉深圳市中技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
(一)基本情况
原告:许烈雄
被告一: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七: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八: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原告起诉状,2011 年 5 月 31 日,原告许烈雄与被告一深圳市中技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亿元整,约定借款
期限 60 天,从发放借款之日作为计算借款期限的起始日,被告二、三、四、五、
六、七、八为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出具了《保证担保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原告委托深圳市捷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和 2011 年 6 月 15 日向
被告一发放借款合计人民币壹亿元整。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应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到期。被告一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向原告归还 4,300 万元人民币后,其余
借款 5,700 万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原告。原告就该借款事项依法向深圳中院提起
诉讼。深圳中院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受理了该诉讼,并拟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5,700 万元人民币、另加计逾
期违约金 40,104,158.90 元人民币以及委托律师费 15 万元人民币,各项共计人
民币 97,254,158.90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金额人民币
97,254,158.9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收到上述法院文件后,进行了初步内部核查,经公司核查,公司
未找到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有关事项的决策程序材料。公司正在评估
上述事件对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将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
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上述案件应诉通知书
2.上述案件民事起诉状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