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湘邮科技 证券代码:600476 公告编号:临
2015-031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6 月 4 日,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因进出口委托业务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起诉被告一:湖南淞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刘超利、被告
三:林钢。同日,法院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5)芙民初字第 3081
号。2015 年 6 月 25 日,公司对上述案件增加相关诉讼请求。公司已
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披露了《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起诉案
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18)。
2015 年 8 月 6 日,该案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
理。2015 年 9 月 2 日,公司收到该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芙
民初字第 3081 号)。具体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南淞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进口押汇欠款 1320 万元;
二、限被告湖南淞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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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98000 元;
三、限被告湖南淞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
理费 33 万元;
四、刘超利、林钢对被告湖南淞苗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湖南湘
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五、驳回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105356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10356 元,由被
告湖南淞苗贸易有限公司、刘超利、林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
院。
公司将继续采取有力法律措施依法维权,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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