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碱业:监事会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9-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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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青 岛碱业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0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青 岛碱 业股 份有 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 ,拟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 自筹 资金 。

我们 作为公司 的监事 ,对公 司第 八届董事会 一 次会议 审议 的 《关于 以募集 资

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 自筹 资金 的议案 》进 行 了审阅,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青 岛碱 业 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 》、《青 岛碱业股份有 限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 》、《青 岛碱 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募集 资金 管理制度 》等相关 规 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 ,现发表 意见如下 :

l 公司本 次使 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 先 己投入募集 资金 投资项 目的 自筹资金 ,

是必要 的 、合理 的,有利于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 、提 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

投资者利 益最大化 ,

2 公司上述行 为没有 与募 集 资金投 资项 目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 响募集 资

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 资金投 向和损 害股 东利益 的情况 .

3 本次置 换时 间距离募集 资金 到账时 间没有超 过六个月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并履行 了规定 的程序 。

本 次募集 资金置换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上 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

上 市规则 》及 《公 司章程 》等相 关规定 ;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不影 响募集 资金投资

项 目的正常实施 ,不 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 资金投 向和损 害股 东利益之情形 .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意见》之签宇页)

监事签字 :

裴春

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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