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青 岛碱业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0根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青 岛碱 业股 份有 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 ,拟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 自筹 资金 。
我们 作为公司 的监事 ,对公 司第 八届董事会 一 次会议 审议 的 《关于 以募集 资
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 自筹 资金 的议案 》进 行 了审阅,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青 岛碱 业 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 》、《青 岛碱业股份有 限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 》、《青 岛碱 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募集 资金 管理制度 》等相关 规 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 ,现发表 意见如下 :
l 公司本 次使 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 先 己投入募集 资金 投资项 目的 自筹资金 ,
是必要 的 、合理 的,有利于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 、提 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
投资者利 益最大化 ,
2 公司上述行 为没有 与募 集 资金投 资项 目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 响募集 资
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 资金投 向和损 害股 东利益 的情况 .
3 本次置 换时 间距离募集 资金 到账时 间没有超 过六个月 ,符合有 关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并履行 了规定 的程序 。
本 次募集 资金置换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上 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
上 市规则 》及 《公 司章程 》等相 关规定 ;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不影 响募集 资金投资
项 目的正常实施 ,不 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 资金投 向和损 害股 东利益之情形 .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意见》之签宇页)
监事签字 :
锄
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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