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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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碱 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 ,己对提交给公司第八属董事会 -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迸行了审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1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
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
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2 公司上述 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迸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 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
序均符合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重大资产重组募集 资金同等金额置换 己预 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
(本页无 正文,为《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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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波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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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少湖 ( 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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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鹏 ( 签字 ) : ”刁◇ ″ 叫 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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