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15-48 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董
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面向《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
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
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人民币 20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
述范围内确定。
(二)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 5 年(含 5 年),可为单一期限品种或多
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相关规定、市场情况及本公司资金需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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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确定。
(三)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以一期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
行。首期发行应在获得核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规模不少于总规模
的 50%。剩余各期的发行规模及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并在获得核准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
(五)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六)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财务
状况与资金需求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八)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以现金
方式认购。本次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九)承销方式
本次债券由独家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采取承销团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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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市场所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经监管部门批准/核准,在相
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公司亦可申请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于其他交易场所上
市交易。
(十一)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出现预
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作出如下决
议并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
(十三)授权事项
为保证顺利完成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一切与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
项: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
行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
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间、是否分期发行、发行期数
及各期发行规模、网上网下发行比例、是否设置回售或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担
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偿债保障、债券上市,以及在股东大会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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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范围内决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执行就本次发行及申请上市而做出所有必要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签署
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选择并委聘涉及的各类中介机构;确定承销安排;编制及
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为本次发行的债
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为公司债券的发行设立专项账户;办理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以及在本次发
行完成后,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的债券的上市
事宜,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必要的相关信息披露)及在董事会已就本次发
行的债券发行及上市做出任何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步骤。
3、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
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发行的工作。
4、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或办理其他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一
切事宜。
5、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在前述第 1-5 项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
公司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本次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同时
生效。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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