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三毛
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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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
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
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以及本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涉及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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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的每一笔支出均须有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经相关业
务人员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财务部门审核,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
负责人或董事长审批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的须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将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形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总裁,同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或实施企
业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公司应当根据本办
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
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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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
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
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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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
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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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
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
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
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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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
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
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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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
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申请手续的审核,以及募
集资金专户的监管,每季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以书面
形式报告公司总裁、投资总监和财务总监。
公司审计部门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公司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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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
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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