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阅了第八届
董事会201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文件,并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A股)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并增强
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
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本次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赵晓雷、钱利明、须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