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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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召开的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2. 201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对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201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补充公告。该
等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
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新投票系统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于 2015 年 8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同时通过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8 月 31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4. 2015 年 8 月 31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与会董事共同
推举孟鸣飞董事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6 名,代表股份 135,822,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1%。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5 年 8 月 31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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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持有股份 135,615,85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6%。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206,5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议案》
3.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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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8) 《关于修订<累计投票实施制度>的议案》
(9) 《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议案》
6. 《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7.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更换董事、监事等相关的一切具体事宜的议案》
8. 《关于免去董事的议案》
(1) 免去郭汉光先生公司董事职务
(2) 免去于英明先生公司董事职务
(3) 免去曾庆军先生公司董事职务
(4) 免去陈向真先生公司董事职务
(5) 免去王进波先生公司董事职务
(6) 免去王保发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7) 免去陈波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8) 免去聂栩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9) 免去王志宪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9. 《关于免去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 免去祝正雨先生公司监事职务
(2) 免去吴绍进先生公司监事职务
(3) 免去孙新德先生公司监事职务
10.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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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举孟鸣飞先生为公司董事
(2) 选举贾庆鹏先生为公司董事
(3) 选举杨延亮先生为公司董事
(4) 选举李茗茗女士为公司董事
(5) 选举李楷先生为公司董事
(6) 选举黄群先生为公司董事
11.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周海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2) 选举栾少湖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3) 选举张鹏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12.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 选举张德利先生为公司监事
(2) 选举逄利群先生为公司监事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
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据此,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中,议案
10、议案 11、议案 12 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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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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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 学 兵
经办律师:
李 敏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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