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
“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之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128 号文,以下简称“128 号文”)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毛”)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停牌前股票价格波
动未达到“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如下:
上海三毛本次停牌前一交易日(2015 年 3 月 31 日)收盘价格为 15.21 元/
股,停牌前第 21 个交易日(2015 年 3 月 3 日)收盘价格为 11.91 元/股,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公告停牌前 20 个
交易日内(即 2015 年 3 月 4 日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累计涨幅 27.71%,同期上证综指(代码:000001.SH)的累计涨幅为 14.86%,
同期纺织服装(证监会)指数(代码:883102.WI)累计涨幅 23.22%。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
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即剔除上证综指、纺织服装(证监会)
指数因素影响后,上海三毛股价在本次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无异常波动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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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之核
查意见》之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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