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 2015--065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改善资金状况,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的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
试点办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债券市场的分析、比较和公司实际情况,
2013 年 12 月 6 日,经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本公司关于
拟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债券相关事项,决议有效
期 24 个月。目前决议有效期将届满,公司拟继续实施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经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调整后的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和相关
事宜如下:
一、公司关于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经认真自查、逐项论证,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具备发行
公司债券的资格。
二、公司关于拟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
本期债券拟发行本金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6.74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根据公司
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发行方式
本次债券将以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可
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3、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债券期限为不超过 5 年。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提请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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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公司债券期限为
不超过 5 年。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每一张票面金额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期债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安排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投资者以现金方式
认购。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采取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
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协商一致。并
经监管部门备案后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
到期的利息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7、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
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
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
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每期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具体本息
兑付工作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8、担保方式
担保安排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9、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债务结构确定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方式和金额。
10、上市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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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将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11、决议有效期
本期债券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三、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期债券相关工作,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全权处理与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全部
事宜,具体包括: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和公
司需要,制定本期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发行条款和其他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发行价格、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还本付息
的期限和方式、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方式和金额、担保事项、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
行、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偿债保
障、上市安排等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债券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
权、签署、执行、修订、完成与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
合约及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合同、协议和
其他法律文件;
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期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期债券上市
的相关事宜;
5、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和债券
受托管理人;
6、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
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工作;
7、当公司出现预计不能或到期未能按期偿付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息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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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根据中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等要求作出偿
债保障措施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
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调减或停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主要责
任人不得调离等措施;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