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四名独立董事对七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
《嘉士伯啤酒厂有限公司授权公司子公司使用“乐堡”商标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谨慎的
认真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下属子公司与嘉士伯啤酒厂有限公司授权公司子公司使用“乐堡”商标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丰富了公司产品品种,有利于公司提高产能利用率,打造更加
有竞争力的产品线,同时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准和运行效率,有助于提升公司市场形象,
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2、公司下属子公司本次许可费用的定价政策的制定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该项
关联交易预计占公司同类业务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审批程序符合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嘉士伯啤酒厂有限
公司授权公司子公司使用“乐堡”商标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永清 曲 凯
陈 重 孙芳城
20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