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建化: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8-29 04: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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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青松建化 证券代码:600425 编号:临 2015-029

债券代码:122213 债券简称:12 松建化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发出,于 2015 年 8 月 27 日召开。

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 8 人,

董事夏玉龙因出差国外,未能参加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

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经表决,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全 文 及 摘 要 )》, 全 文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2、经表决,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经表决,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新疆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的 30000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最高额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详情见《关于为新疆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的公告》。

4、经表决,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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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

案》,根据相关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司对《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第三章第十六条“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

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修改为“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经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并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二、原第三章第十七条“单次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修改为“单次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

额的 50%,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原第三章第十八条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数额 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时,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上述事项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并公告。”

修改为“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上述事项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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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原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

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修改为“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

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经表决,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以现场会

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关

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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