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签署包运合同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8-29 04: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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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 2015-049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包运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包运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并加盖

各方公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1,300 万吨/年运量煤炭运输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150 万吨/年运量煤炭运输合同的履行期限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包运合同的签署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稳定

货源,巩固和拓展本公司市场占有份额,提高船舶运输效率,促进经营业务和

经营效益的稳定与提高。

一、审议程序情况

201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的议案》。经多轮谈判,截止 2015 年 8 月 27

日,本公司与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富兴”)

以及浙能富兴全资子公司舟山富兴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富

兴”)签署了《煤炭运输合同》及《煤炭运输合同补充协议》。至此,

本年度公司与主要托运人的包运合同(以下简称“COA”)已签署完

毕。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2015 年以来本公司签署的 COA 运量约为 1,450

万吨,比上年增加约 130 万吨。其中与浙能富兴签署的运量约为 1,300

万吨/年,履行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按

照本公司与浙能富兴及其全资子公司舟山富兴签署的《煤炭运输合同

补充协议》,2015 年度,增加舟山富兴作为《煤炭运输合同》的共同

托运人;其余运量约 150 万吨/年,履行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1

上述合同中本公司与浙能富兴签署约 1,300 万吨/年运量属关联

交易,详见本公司 2015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煤炭运输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 2015-041)和 2015

年 8 月 1 日披露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临 2015-043)。

(二)合同主要对方当事人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浙能富兴燃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宁波大榭开发区南岗商住 4﹟楼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一勤

注册资本:4 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30216000003827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炭批发;一般经营项目:电力燃料

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自营或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制

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浙能富兴总资产 45.63 亿元,净资产

10.80 亿元;2014 年实现营业收入 231.69 亿元,净利润 5.10 亿元。

浙能富兴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第 10.1.3 条第(二)项的规定,浙能富兴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舟山富兴为浙能富兴的全资子公司。

三、合同主要条款

浙能富兴等托运人与本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就有关事项

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签署了《煤炭运输合同》及《煤炭运输合同补

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为其提供可靠的煤炭运输服务且承运人

同意接受该委托,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水路货

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着价格公允、平等

互利及交易价格符合海运市场惯有定价标准的原则签署合同。

(二)运量:托运人将在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承运人通过水路运输

承运煤炭,2015 年 COA 总计运量约为 1,450 万吨。

其中与浙能富兴及舟山富兴一程煤炭运输年度数量总计为 1,300

万吨,如有增减,经三方确认为准。承运人在保证完成上述运量的基

2

础上,如托运人存在运力缺口,在承运人尚有富裕运力的情况下,以

同等运价优先考虑承运人,三方同意可增加合同运量(签订补充协议)。

与其他托运人承运的煤炭运量为 150 万吨/年±15%。

(三)经协商,确定主要煤运航线的基准运价。遵循长期以来达

成的一般商业交易的价格及数量为交易的定价、计量原则。价格根据

不同航线结合航运市场的趋势确定每条航线的基本价格,并根据运输

成本的变化合理调整附加费用,还对计量和验收、运费结算、运输安

排及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

2015 年度 COA 的平均基准运价与上年基本持平。

(四)服务期限:与浙能富兴签署的运量约为 1,300 万吨/年,

履行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其余运量约

150 万吨/年,履行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五)合同的生效: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签

署,并加盖各方公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在当前国际国内航运市场低迷的经营环境下,包运合同的签署有

利于本公司进一步稳定货源,巩固和拓展本公司市场占有份额,提高

船舶运输效率,促进经营业务和经营效益的稳定与提高。本公司与浙

能富兴及舟山富兴之间的关联交易属于一般商业交易,交易的价格符

合海运市场惯有的定价标准,实现各方资源互补,符合公司和股东利

益。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浙能富兴等托运人经营和资信状况良好,国内多家航运企业为其

提供煤炭运输服务。本公司与各托运人有着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本

公司多年都与浙能富兴等托运人签订煤炭运输合同,费用结算及时合

理,前期同类交易执行情况良好,支付等履约能力正常,未发生违约

情形,因此,包运合同有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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