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二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点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八届二十三次董
事会审议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
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将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提高员工
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提升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