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独 立 意 见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作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聘任金国钧先生担任公司总
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金国钧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或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等情况。
2、聘任总经理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决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
3、金国钧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
要求,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能够为公司的长足发展作出其贡献。
(以下无正文)
1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周友梅 葛 扬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