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股份公司或华资实业”)的委托,指派律师张慧颖、井泉出席股份公司 201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股份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股份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分别刊登了《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 10:30 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张世潮先生主持。
3、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
9:15-9:25,9:30—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
年8月28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股
份公司的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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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合计 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27,7
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36,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9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
2、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8 月 21 日。股份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
请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3、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代理人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
1、《关于公司股票申请第四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上述议案是普通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关
联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实创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包头
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对上述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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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及互联网系统为股东投票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股票申请第四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426,1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反对票 1,
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 38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7%;反对票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8%;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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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张慧颖:
袁学良: 井 泉:
20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