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8-28 02: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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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

在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彭村村广信总部大楼4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5年8月12日发出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

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

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8月27日上午9:30在安徽省广德县新杭

镇彭村村广信总部大楼4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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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选举黄金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葛坤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过学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周志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5、选举陈永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6、选举何王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姚王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杨光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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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选举徐小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李嵘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

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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