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
在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彭村村广信总部大楼4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5年8月12日发出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
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
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8月27日上午9:30在安徽省广德县新杭
镇彭村村广信总部大楼4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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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选举黄金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葛坤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过学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周志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5、选举陈永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6、选举何王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姚王信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杨光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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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选举徐小兵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李嵘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
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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