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5年8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事项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债券发行方
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的议案》后,对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的实际情
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
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有利于公司的
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
同意将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选两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及会议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2、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况,也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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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
4、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关于补选两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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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洋 胡钢 林楠
201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