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大同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国贸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
并尽职调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秦发公司申请银行贷款主要是为及时解决经营过程中资金不
足的问题,秦发公司的第一股东有充裕的煤源和煤炭品种,第二股东
的经营模式是成熟的、先进的,下游客户是稳定的,在资金稳定的情
况下,能很快转入正轨,良性发展,本次担保公平、对等,同意国贸
公司为秦发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3、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关于国贸公司
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色
连煤矿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审阅,并对相关文件
进行了尽职调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2、该等关联交易协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为子
公司色连煤矿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独立董事:周培玉、张文山、刘混举、李端生、孙水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