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公告-1201508516

来源:上交所 2015-08-28 14:38:1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582 证券简称:天地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5-037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煤炭科工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431 号)核准,本公司于 2015 年 1 月实施完成了相关股份的

发行工作。其中,本公司共向 5 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

股(A 股)173,248,035 股,发行价格为 11.3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957,702,795.5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1,938,617,834.81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到账。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验证,并

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 016500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 2015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同意本公司分别在工商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和平里支

行、平安银行北京德胜门支行以及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开立募集资

金存储专项账户,2015 年 2 月 14 日本公司就与上述银行签署募集资

1

金专项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11

号)。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桥产业基地项目”和“智能钻探装备

与煤层气开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分别由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煤

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研究院”或“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以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安研究院”或“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为保证相关募投项目的

顺利实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规定,经 201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同意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重庆研究院在平安银行重庆

分行二郎支行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帐户,同意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

体西安研究院在工商银行西安雁塔路支行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

户。同日,上述两家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与上述二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截止本公告日,重庆研究院、西安研究院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资

金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专户余额(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14790690009 建桥产业基地项目 0

重庆分行二郎支行

智能钻探装备与煤层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3700023029004617828 气开发产业基地建设 0

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

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庆研究院以及西安研究院(甲方)在上

2

述二家银行(乙方)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且专户仅用于重庆

研究院、西安研究院分别实施“建桥产业基地项目”、“智能钻探装备

与煤层气开发产业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并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俞乐、胡琳扬可以

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各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金证券。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

3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

金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银行,

同时按规定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

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

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及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国金证券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金证券发现甲方、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6 日

4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天地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