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2 证券简称:天地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5-037
号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煤炭科工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431 号)核准,本公司于 2015 年 1 月实施完成了相关股份的
发行工作。其中,本公司共向 5 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
股(A 股)173,248,035 股,发行价格为 11.3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957,702,795.5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1,938,617,834.81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到账。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验证,并
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 016500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 2015 年 2 月 5 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同意本公司分别在工商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交通银行北京和平里支
行、平安银行北京德胜门支行以及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开立募集资
金存储专项账户,2015 年 2 月 14 日本公司就与上述银行签署募集资
1
金专项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11
号)。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桥产业基地项目”和“智能钻探装备
与煤层气开发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分别由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煤
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研究院”或“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以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安研究院”或“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为保证相关募投项目的
顺利实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规定,经 201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同意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重庆研究院在平安银行重庆
分行二郎支行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帐户,同意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
体西安研究院在工商银行西安雁塔路支行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
户。同日,上述两家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与上述二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截止本公告日,重庆研究院、西安研究院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资
金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专户余额(元)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14790690009 建桥产业基地项目 0
重庆分行二郎支行
智能钻探装备与煤层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3700023029004617828 气开发产业基地建设 0
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
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庆研究院以及西安研究院(甲方)在上
2
述二家银行(乙方)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且专户仅用于重庆
研究院、西安研究院分别实施“建桥产业基地项目”、“智能钻探装备
与煤层气开发产业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并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俞乐、胡琳扬可以
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各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金证券。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
3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国
金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银行,
同时按规定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
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
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及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国金证券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金证券发现甲方、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6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