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1201507937

来源:上交所 2015-08-28 14: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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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4(A股) 股票简称:黄山旅游(A股) 编号:2015-044

900942(B股) 黄山B股(B股)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994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26,85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8.5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8,067,5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9,406,2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88,661,300 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到达公司账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5]329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黄山景区支行(上述三家商业银行统称“专项存储银行”)及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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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发布了公告(2015-039 号),公司董事会同意在下列

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公司 开户行名称 账号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黄山天都支行 175234538300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黄山景区支行 663001040004851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黄山市分行营业部 2210101021000895606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山景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账号为 663001040004851,2015 年 8 月 13 日专

户存入人民币 10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黄山风景名胜区北海宾馆环境

整治改造”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

在徽商银行黄山分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 2210101021000895606, 2015 年 8 月 13

日专户存入人民币 20866.1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黄山风景名胜区玉屏索

道改造”和“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公司在中国银行黄山天都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 175234538300,

2015 年 8 月 13 日专户存入人民币 18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黄山风

景名胜区北海宾馆环境整治改造”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上述三家专项存储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元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元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国元证

券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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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焱武、贾世宝可以随时到专项存

储银行进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项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上述三家专项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元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项存储银行,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项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

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元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元证券发现公司、专项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专项存储银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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