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
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药业”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中新
药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72号”《关于核准天津中新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中新药业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人民币普通股(A股)65,166,000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564,35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28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836,079,987.68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21,739,987.68
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814,340,000.00元。上述资金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12020002号验资报告。
二、 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及拟置换的资金情况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15年8月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累计金额为28,334,868.31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
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专审字[2015]12020001号),对上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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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了鉴证。根据公司2015年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议案》,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民币28,334,868.31元自筹资金。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1、中新药业2014年第六次董事会以及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非公开发行方案,并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董事会对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非
公开发行方案同意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
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2、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
经公司2015年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4、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能够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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