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 估 报 告 共 三 册
本 册 为 第 一 册
内蒙 古 西 水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向天 安 财 产 保 险
股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股 东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股 权 及 募 集
资 金对 天 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评报字[2015]第 836 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十 六 日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
发行股份购买股权及募集资金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摘 要 .................................................. 2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4
二、评估目的 ....................................... 10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0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1
五、评估基准日 ..................................... 12
六、评估依据 ....................................... 12
七、评估方法 ....................................... 15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30
九、评估假设 ....................................... 31
十、评估结论 ....................................... 32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34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38
十三、评估报告日 ................................... 39
备查文件目录 ............................................ 40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
发行股份购买股权及募集资金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
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
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
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
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
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
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
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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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股权及募集资金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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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有 限 公 司 部 分股东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股 权 及 募 集
资 金对天 安 财 产 保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资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联评报字[2015 ]第 836 号
摘 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就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股权及募集资金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增资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5 月 31 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对天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本次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
结论。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尽职调查访谈、市场调查和询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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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股权及募集资金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
估基准日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
1,576,131.80 万元,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575,731.59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 2,568,442.49 万元,相对于合
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 992,710.90 万元,增值率为
63.00%。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告
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经备案后使
用,经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 2015 年 5 月 31 日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使用有效。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
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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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15]第 836 号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
东发行股份购买股权及募集资金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之
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
准日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
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项目的委托方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水
股份”),被评估企业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
险”)。
(一)委托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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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
经济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郭予丰
营业执照注册号:150000000005524
注册资金:38400 万人民币元
经营范围:控股公司服务;矿产品(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
建材产品、化工产品(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机器设备、五金
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软件开发(需前置审批许可的
项目除外)。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公司名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1 号
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法定代表人:洪波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400106960
注册资金:9,931,162,696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外币的各种财务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
险、水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及金融服务保险等业务;办理各种
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
来关系,代理检验、理赔、追偿等有关事项;办理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
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企业性质、历史沿革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筹建天安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复[1994]83 号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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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核发了注册号为 310000400106960 的营业执
照。被评估企业的注册地位上海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改
[2012]959 号文《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批复》批
准,更名后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原股本为人民币 200,000,000 元,其中 150,000,000 元由上
海浦东新区经济贸易总公司等 17 家股东于 1994 年 10 月 17 日前投入,
50,000,000 元由上海浦东新区经济贸易总公司等 17 家股东与 1994 年 10
月 17 日前投入,50,000,000 元由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等 6 家股东于
1995 年 7 月 14 日前投入,上述股本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
政管理处验证并出具了资信证明。
经中国保监会《关于同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
(保监复[1999]182 号文)批准,天安保险于 2000 年增资 301,500,000
元。本次股本变更经大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华业字(2000)第 904 号
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5]1092 号文《关于同意天安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增发外资股份的批复》批准,被评估企业于 2005 年向东京海上
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增发股本 166,276,298 元。本次股份变更经众华
沪银会计事务所沪众会字(2005)第 YB0153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8]824 号文《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的 批 复 》 批 准 , 天 安 保 险 于 2008 年 增 发 股 份
1,504,500,000 股。此次增发的股份由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等 17
家 股 东 认 缴 , 认 购 价 为 人 民 币 1,688,951,700 元 , 其 中 人 民 币
1,504,500,000 元为股本,人民币 184,451,700 元为股本溢价。本次股本
变更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8)
第 106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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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10]1620 号文《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的 批 复 》 批 准 , 天 安 保 险 于 2010 年 增 发 股 份
2,172,276,298 股。此次增发的股份由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6
家股东认缴,认购价为人民币 2,172,276,298 元。本次股本变更经国富浩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浩华验资(2010)第 90 号验资报告
予以验证。
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12]832 号文《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的 批 复 》 批 准 , 天 安 保 险 于 2012 年 增 发 股 份
1,303,365,779 股。此次增发的股份由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7
家股东认缴,认购价为人民币 1,955,048,669 元,其中 1,303,365,779 元
为股本,人民币 651,682,890 元为股本溢价。本次股本变更经安永华明
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安永华明(2012)验字第 60670063_B01 号验资报
告予以验证。
经中国保监会保监许可〔2014〕563 号文《关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批准,本公司于 2014 年增发股份
1,333,333,333 股。此次增发的股份由上海银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 3
家股东认缴,认购价为人民币 1,999,999,999.50 元,其中 1,333,333,333
元为股本,人民币 666,666,666.50 元为股本溢价。本次股本变更经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4)第 436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经中国保监会保监许可〔2015〕285 号文《关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批准,天安保险于 2015 年 3 月增资
2,949,910,988.00 股。此次增发的股份由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等 3 家股东认缴,认购价款为人民币 4,572,362,031.40 元,其中
2,949,910,988.00 为股本,人民币 1,622,451,043.40 元为股本溢价。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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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变更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
验字(2015)第 173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增资后,天安保险股本变更为 9,931,162,696.00 元。
表 1.天安财险估基准日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1 上海银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98,000.00 19.94%
2 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96,500.00 19.79%
3 深圳市德新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195,000.00 19.64%
4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112,958.00 11.37%
5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12,957.00 11.37%
6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 66,212.00 6.67%
7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20,000.00 2.01%
8 北京北大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6,945.00 1.71%
9 日本 SBI 控股株式会社 16,944.00 1.71%
10 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 12,085.00 1.22%
11 湖北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0.00 0.60%
12 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 5,930.00 0.60%
13 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498.00 0.45%
14 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 4,187.00 0.42%
15 中房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4,000.00 0.40%
16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3,600.00 0.36%
17 武汉泰立投资有限公司 3,200.00 0.32%
18 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800.00 0.28%
19 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50.00 0.25%
20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2,450.00 0.25%
21 上海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 0.20%
2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0.15%
23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450.00 0.15%
24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450.00 0.15%
合计 993,116.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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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评估基准日,天安财险设立有子公司北京佰盈保险代理有限公
司,合营企业上海信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上海信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50%股权,北京佰盈保险代理 100%股
权。天安财险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成立上海天安财险置业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 131,000 万元,天安财险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出资完毕,
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天安财险尚未对上海天安财险置业有限公司出
资。
2、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5 月 31 日,母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
11,003,026.90 万元,负债总额 9,426,895.09 万元,净资产为 1,576,131.80
万元,营业收入 840,083.75 万元,净利润 135,932.44 万元。公司近两年
一期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如下表:
表 2.天安财险近两年一期资产和财务状况表(母公司口径)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5 年 5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11,003,026.90 4,544,447.53 1,467,816.37
负债 9,426,895.09 3,881,134.54 1,111,967.47
净资产 1,576,131.80 663,312.99 355,848.90
2015 年 1 月-5 月 2014 年 2013 年
营业收入 840,083.75 1,133,798.24 917,128.39
利润总额 171,753.78 11,530.63 36,965.43
净利润 135,932.44 39,710.90 38,504.19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特殊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
(三)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项目的委托方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企业为天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拟收购被评估企业部分股权并募集资
金对其进行增资,截至评估基准日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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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37%的股权。
(四)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经济行为相关的当事
方以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送备案的相关监管机构。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
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西水股份 2015 年 6 月 4 日《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内蒙古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
东发行股份购买股权及募集资金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反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是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公司
账面资产总额为 11,003,026.90 万元,负债总额 9,426,895.09 万元,净资
产为 1,576,131.80 万元。
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致。
(一)委估主要资产情况
本次评估范围中的主要资产为货币资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存出资本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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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被评估单位投资
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信托和理财产品等;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为
被评估单位投资的企业债和国债;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上海信泰天安置
业有限公司和北京佰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账面值 33,870.32 万元,占评估范围内
总资产的 0.31%。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车辆、办公设备及电子设备等。
这些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1、资产分布比较分散: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分布在公
司总部、各个分公司和营业部。
2、资产使用比较正常:公司各类实物资产均使用正常。
(二)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截至基准日 2015 年 5 月 31 日,企业申报的无形资产主要为目前所
使用的各种软件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系统。
(三)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截至基准日 2015 年 5 月 31 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范
围内无表外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
账面金额
本次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系山东和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结果。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
容。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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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的基准日是 2015 年 5 月 31 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方在综合考虑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
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
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
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1.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西水股份 2015 年 6 月 4 日)。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 43
号);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根据 2014 年 11 月 23 日证
监会证监会令第 109 号);
4.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 2006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78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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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 号);
8.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
发[2008]89 号);
9.《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行)》(保监会令[2004]
第 13 号);
10.《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0]
第 3 号);
11.《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第 8 号);
1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91 号令,1991 年);
1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
2004 年 2 月 1 日);
1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第 12 号(2005 年 8 月 25 日);
15.《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
委产权[2006]274 号);
16.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
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 号);
17.《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29 号,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三)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
披露》(中评协[2012]246 号);
2.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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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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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5.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6.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7.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8.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9.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10.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0]213 号);
11.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
[2003]18 号);
1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
14.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 《房屋所有权证》;
2. 《国有土地使用证》
3. 《机动车行驶证》;
4.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5. 其他参考资料。
(五)取价依据
1. 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2. 《2014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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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参考资料。
(六)其它参考资料
1.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2.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第二版)》(北京科学技术出版
社);
3. wind 资讯金融终端;
4. 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企业价值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
法、资产基础法三种方法。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
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思路, 主要是从投入的角度来衡
量企业价值。收益法是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
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
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它具有估
值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估值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天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股权及募集资金对天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之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资产基础法从
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
考核提供了依据,因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另外,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上存在一定数量与被评估单位业务相同或
相近的保险公司的股权并购案例,且可比交易案例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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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可取,市场法通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调整,反映了企业较公允
的交易价值,因而本次适合采用市场法对其企业的股东权益进行评估。
天安财险 2014 年首次实现承保业务的盈利,截止基准日盈利主要
来自于各类投资资产的收益,而基于 2014 年至目前的资本市场波动较
大,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风险和收益难以量化,因此不适宜
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
(二)资产基础法介绍及说明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
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具体是
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
价值的方法。
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资产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票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
息、其他应收款、应收保费、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
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定期存款、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存出资
本保证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
摊费用、其他资产。对各类资产分别采用重置成本法或现行市价法进行
评估。
1、货币资金、定期存款和存出资本保证金的评估
对于现金,我们了解了天安财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并进行现场
抽查盘点,根据企业现金日记账倒推至评估基准日,在此基础上以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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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对于银行存款,在核对银行存款对账单及银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基础上,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对于人民币银行存
款,我们以清查核实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对于外币银行存款我们以评
估基准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乘以核实后的外币账面金额确定
评估值;对于其他货币资金,在核对凭证的基础上,以清查核实无误的
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对于定期存款,我们向企业索取了相关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全部
存款凭单的期限均未到期,经核实,截至评估基准日应计未计利息已在
“应收利息”科目中核算,对于定期存款的人民币存款按经核实后的账
面值确定评估值,对于外币存款按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
牌价与外币金额的乘积确定评估值。
对于存出资本保证金,《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保险企业应当
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 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
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偿还债务外,不得动用。”在核对开户证
实书和存款协议的基础上,以清查核实无误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评估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企业购
买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对于股票投资,评估人员查阅了被评估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二级证
券交易市场股票账户对账单,并对持有的股票名称、股票性质及持股数
量进行了确认;核实调查股票的存续状况。通过 WIND 咨询终端查询评
估基准日股票收盘价,流通股以评估基准日收盘价乘以持股数量确定为
评估价值。
对于债券投资,评估人员查阅了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对被评估企业
于评估基准日所持有的债券名称、种类及持有数量进行了确认。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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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截至评估基准日应计未计利息已在“应收利息”科目中核算。在评估
时,以核实无误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对于基金投资,评估人员查阅企业持有的份额、对取得时的成本进
行核对,同时,核对基金公司发来的对账单中所列种类、份额、取得时
的成本等。基金以基准日单位净值乘以持有数量确认评估价值。
3、应收票据的评估
对应收票据清查时,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
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核对票据票面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
及票面利率等与账务记录的一致性,以证实应收票据的真实性、完整
性,核实结果账、表、单金额相符。经核实应收票据真实,金额准确,
无未计利息,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评估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
的质押式企业债所融出的资金。截至评估基准日应计未计利息已在“应
收利息”科目中核算。在评估时,以核实无误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
值。
5、应收利息的评估
纳入评估范围的应收利息为银行存款、定期存款、存出保证金、债
券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应收而尚未收到的利息。我
们根据相关资料核查了利息的计提基础、利率以及计提方法等,以清查
核实无误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6、其他应收款的评估
对其他应收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在对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
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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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根据具体情况,
采用个别认定法和账龄分析法,对评估风险损失进行估计,对职工个人
往来款项,评估风险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为零。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款项不
能收回或账龄超长的,评估风险损失为 100%。
7、应收保费的评估
应收保费核算内容为各种财产险、责任险、车辆保险、交强险、意
外险、工程险、家庭财产险等险种。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
独进行减值测试。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本公司将无法按应收款项的原有
条款收回款项时,计提坏账准备。本公司根据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
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
为若干组合,根据以前年度与之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
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年度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
比例,据此计算本年度应计提的坏账准备。经核实,账务处理无异常,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符合财产险实际发生坏账的机率,以核实无误的账面
值作为评估值。
8、应收分保账款、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及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
纳入评估范围的应收分保账款、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天安财险公司按照分保合同应
收分保方的款项,我们查阅了相关的合同和凭证,并且收集了精算师关
于计提准备金的原则和方法,以清查核实后账面价值作为评估价值。
9、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评估
主要包括债券投资和基金投资,债券投资又分为交易所交易债券以
及银行间市场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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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封闭式基金、交易所交易债券主要是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
估,按照评估基准日股市、债市交易收盘价与经核实后的评估基准日持
有数量相乘确定评估值;对于开放式基金以评估基准日基金管理公司公
布的基金单位净值与经核实后的评估基准日持有数量相乘确定评估
值;对于银行间市场债券,按照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指净价)与经核
实后的评估基准日持有数量相乘确定评估值。
10、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评估
纳入本次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企业购买到的打算持有至到期投资
的企业债、次级债及国债等,评估人员查阅了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
同时查阅了被评估单位的账薄,了解其核算方法,账面价值的构成及计
息方式等,经核实持有至到期投资记录准确,无异常情况。
对于债券投资,评估人员查阅了债募集说明书,并对被评估企业于
评估基准日所持有的债券名称、种类及持有数量进行了确认。经核实,
截至评估基准日应计未计利息已在“应收利息”科目中核算。在评估时,
以核实无误后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11、贷款和应收款项的评估
参考天安财险自身的五级分类判断标准对各类资产分类抽样验
证,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贷款偿
还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因素,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
性。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监会发
[2004]4 号)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采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
质量进行分类,在确定了贷款质量等级的基础上,同时考虑贷款方式、
逾期时间、债务人状况等因素,参考《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财政部发[2012]20 号)综合确定风险损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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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值=账面值×(1-风险损失率)
12、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主要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详见下表:
表 3.评估基准日长期投资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日期 投资比例% 账面价值
1 上海信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2014-09 50 1,522,256,092.21
2 北京佰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015-03 100 46,136,200.00
合计 1,568,392,292.21
天安财险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成立上海天安财险置业有限公司,注
册资本 131,000 万元,天安财险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出资完毕,
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天安财险尚未对上海天安财险置业有限公司出
资。
评估人员首先对长期投资形成的原因、账面值和实际状况进行了取
证核实,并查阅了投资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和有关会计记录等,以
确定长期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此基础上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评
估。根据各项长期投资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对于北京佰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天安财险刚于 2015 年 5 月份
进行投资购买,并取得 100%股权,根据支付协议,天安财险支付 440
万元购买侯全勇、王永霞、济南淼冉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佰盈保险
代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人民币 4173.62 万元的价格收购北京佰盈保
险代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合计 4613.62 万元。鉴于交易日期距评估
基准日接近,因此本次评估按期投资成本作为北京佰盈保险代理有限公
司的所有者权益评估价值。
上海信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为参股企业,为显颖投资有限公司和天
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股 50%,正常经营,因天安财险不具实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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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本次未进行整体评估,采用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折算计算评估值。
对于 2015 年 4 月 27 日成立的上海天安财险置业有限公司,因天安
财险尚未对其出资,本次评估确认其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 0。
长期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净资产×持股比例
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时,评估师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股权
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和折价,也未考虑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13、固定资产的评估
纳入评估范围固定资产为房屋建筑物类资产和设备类资产,包括房
屋建筑物、车辆、电子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根据企业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建筑结构、
使用性质,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是将待估价房地产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或将要发
生的类似房地产交易实例,就交易条件、价格形成的时间、区域因素(房
地产的外部条件)及个别因素(房地产自身条件)加以比较对照,以已经发
生或将要发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为基础,做必要的修正后,
得出待估房地产最可能实现的合理市场价格。
运用市场比较法按下列基本步骤进行:
a. 搜集交易实例的有关资料;
b. 选取有效的可比市场交易实例;
c.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d.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e.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f.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g.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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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求得比准价格,调整确定被评估房地产的评估值。
(2)设备类资产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
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①重置全价的确定
设备的重置全价,在设备购置价的基础上,考虑该设备达到正常使
用状态下的各种费用(包括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工程建设其
他费用和资金成本等),综合确定:
设备重置全价=设备购置费(含税)+安装调试费(含税)+基础费+前期
费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运输车辆重置全价
根据当地汽车市场销售信息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运输车
辆的现行含税购价,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
条例》规定计入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确定其重置全价,
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现行购置价(含税)+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手续费
对于已停产或无替代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的车辆参照二手市场价格
确定其重置全价。
电子设备重置全价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慧聪商情》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并结合具
体情况综合确定电子设备价格,同时,按最新增值税政策,扣除可抵扣
增值税额。一般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即:
重置全价=购置价(含税)
对于购置时间较早,现市场上无相关型号但能使用的电子设备,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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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二手设备市场价格确定其重置全价。
②成新率的确定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按照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现场勘察情况预计
设备尚可使用年限,并进而计算其成新率。其公式如下: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100%
运输车辆的成新率,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
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的有关规定,按以下
方法分别确定使用年限成新率和行驶里程成新率,即:
使用年限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规定或经济使用年限)×100%
行驶里程成新率=(1-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
并按孰低原则确定其理论成新率,然后,通过现场勘测车辆各组成
部分现状及查阅有关车管档案,按车辆的实际技术状况对理论成新率进
行适当修正,确定委估车辆的综合成新率,即
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 a
对价值量较小的一般设备和电子设备则采用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
③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4、关于在建工程的评估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在建工程主要为房产及装修、信息系统软硬件
及其他,评估人员经核查,在建工程(设备安装)账面值为支付各项目的
工程款、资金成本、待摊投资等。因其基本反映了评估基准日的购建成
本,以清查核实后账面值再考虑合理资金成本作为评估值。资金成本按
在建工程的合理工期、资金均匀投入确定。
15、关于无形资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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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无形资产主要为天安财险公司办公所使用
的各种软件,评估时,首先了解无形资产的主要功能和特点,核查无形
资产的购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并向软件供应商进行了询价。
无形资产以市场价格确定评估值。
16、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评估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能够于
以后年度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亏损,视同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
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核实了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后,以经清查核实的账
面值为评估值。
17、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
纳入评估范围的长期待摊费用为天安财险公司房屋装修费和租赁
费等,复核了评估基准日账面价值,长期待摊费用入账及摊销合理,以
摊销余额作为评估值。
18、关于其他资产的评估
纳入评估范围的其他资产包括存出保证金、预付赔款、预付手续
费、预付款项等。
(1)存出保证金: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存出保证金主要是天安财
险公司开展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以清查无误的账面值为
评估值。
(2)预付赔款:纳入评估范围的预付赔款主要是天安财险公司在
处理各种赔案过程中按照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以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
作为评估价值。
(3)预付款项:对于预付款项评估人员首先进行总账、明细账、
会计报表及清查评估明细表的核对,通过函证,检查原始凭证,以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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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作为评估值。
2.负债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预收保费、应付
手续费及佣金、应付分保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应付赔付款、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费准备金、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递延
所得税负债和其他负债。对于负债,以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持有者实
际应负担的债务金额确定评估价值,对于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以清查核
实后账面值加基准日持有期间应付利息作为评估值,其它负债以经清查
核实无误的账面值为评估值。
(三)市场法简介
1、市场法介绍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的定义:市场法是指将评估
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
评估方法。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需要满足两个基本前提条件;
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的市场。这个市场成交价格基本上反映市
场买卖双方的行情,因此可以排除个别交易的偶然性。
二是在这个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企业及其交易活动,且交易活动
应能较好反映企业价值的趋势。企业及其交易的可比性是指选择的可比
企业及其交易活动是在近期公开市场上已经发生过的,且与待评估的目
标企业及其即将发生的业务活动相似。
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
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和分析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与被评估
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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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
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
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2、评估方法选择
由于国内相关保险类上市公司数量有限,主要是中国平安、中国太
保、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四家上市公司,且四家上市公司均为综合性保
险集团,主要包括寿险、产险、健康险等业务。天安财险的公司经营业
务比较单一,主营产险,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比性较弱,因此不宜
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
通过查询各产权交易所和 Wind 咨询等交易信息平台,能够收集到
一定数量的财产保险公司的交易案列,且通过其官网等可靠且公开信息
可以获取企业规模、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等相关的信息,因
此本次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天安财险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
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3、评估模型和技术思路
(1)价值比率的选取
就金融企业而言,价值比率通常选择市盈率(PE)、市净率(PB)、
企业价值与折旧息税前利润比率(EV/EBITA)、企业价值与税后经营
收益比率(EV/NOIAT)等。在上述四个指标中,企业价值与折旧息税
前利润比率(EV/EBITA)、企业价值与税后经营收益比率(EV/NOI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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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重企业整体价值的判断;而市盈率(PE)、市净率(PB)侧重股东
权益价值的判断,而保险公司的运营模式具有较强的资本杠杆效应,为
了控制这一运营模式的风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充足率有着严格的要
求,市场对此也有预期,因而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净资产是保险公司盈利
和发展的基本约束。因此以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为目的,本次市场
法评估选取市净率(PB)作为价值比率。
(2)可比指标的选取
参考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 号),
并结合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及市场可比交易案例可选取的数据,从规
模、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经营能力及偿付能力几个方面来评价保险企
业绩效。参照上述评价体系,本次评估选取以下五个方面九个指标作为
评价体系中的可比指标:a、规模状况:总资产规模、市场份额;b、盈
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投资收益率、承保利润率;c、发展能力:保
费收入增长率;d、经营能力:费用率、赔付率;e、偿付能力状况:偿
付能力充足率。
各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市场份额=企业原保险保费收入/国内财险行业原保险保费收
入
(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净资产平均余额=(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年末所有者权益余额)
/2
(3)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投资类资产平均余额×100%
投资类资产平均余额=(年初投资类资产余额+年末投资类资产余
额)/2
(4)承保利润率=承保利润/保费收入×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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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已赚保费-上年已赚保费)/上年已赚
保费×100%
(6)费用率=(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总收入×
100%
(7)赔付率=(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已赚保费
(8)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100%
其中: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
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
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应具备的偿付能力的最低限额数。
以上所选取的指标较全面地代表了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因
素。
同时由于可比案例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财报信息难以从公开渠道获
得,本次评估计算可比指标时,被评估企业与可比案例均选取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年报数据进行比较。
(3)比较步骤
本次市场法评估分为 4 个步骤:
①分别计算天安财险和 3 个可比公司的指标值;
②以天安财险的指标作为分子,可比案例的指标作为分母逐个进行
比较,得出天安财险对应各可比交易案例的指标调整值;
③用各交易案例的调整分值分别乘以各交易案例的市净率(PB),
得出天安财险对应各交易案例的调整市净率(PB);
④天安财险对应各交易案例的调整市净率(PB)乘以天安财险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得出天安财险的权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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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1、2015 年 6 月 15 日,委托方召集本项目各中介协调会,有关各方
就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出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2015
年 6 月 16 日,评估项目组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产
评估工作,协助企业进行委估资产申报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
料。
(二)现场评估阶段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 2015 年 7 月 10
日。主要工作如下:
1、听取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
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
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
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核
实。
4、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5、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
法。
6、对通用设备,主要通过市场调研和查询有关资料,收集价格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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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7、对企业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查验。
8、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及负债,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
估测算。
(三)评估汇总阶段
2015 年 7 月 11 日至 7 月 14 日对各类资产评估及负债审核的初步结
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方就评估结果交换
意见,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三审制度
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校正,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本阶段的工作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5 日至 7 月 16 日。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
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
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
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
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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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
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
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十、评估结论
(一)资产基础法结论
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资产账面价值 11,003,026.90 万元,评估值 11,017,986.44 万元,评
估增值 14,959.54 万元,增值率 0.14%。
负债账面价值 9,426,895.09 万元,评估值 9,426,895.09 万元,无评
估增减值。
净资产账面价值 1,576,131.80 万元,评估值 1,591,091.34 万元,评
估增值 14,959.54 万元,增值率 0.95%。详见下表。
表 4.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被评估单位: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15 年 5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增值率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
项目
D=C/A
A B C=B-A
×100
1 货币资金 1,273,015.80 1,273,015.80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34,475.96 34,475.96
2 - -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 应收票据 632.64 632.64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9,330.00 49,330.00 - -
5 应收利息 102,806.60 102,806.60 - -
6 其他应收款 211,523.52 211,523.52 - -
7 应收保费 17,443.41 17,443.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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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应收代位追偿款 109.00 109.00 - -
9 应收分保账款 54,687.89 54,687.89 - -
10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1,691.93 31,691.93 - -
11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33,607.99 33,607.99 - -
12 定期存款 269,986.09 269,986.09 - -
1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047,256.22 8,047,256.22 - -
14 持有至到期投资 203,196.29 203,196.29 - -
15 贷款和应收款项 237,864.00 237,864.00 - -
16 长期股权投资 156,839.23 156,839.23 - -
17 存出资本保证金 198,623.25 198,623.25 - -
18 固定资产 31,473.38 45,683.37 14,209.99 45.15
19 在建工程 2,396.95 2,428.75 31.80 1.33
20 无形资产 7,546.91 8,298.37 751.46 9.96
21 递延所得税资产 16,195.98 16,195.98 - -
22 长期待摊费用 2,392.31 2,392.31 - -
23 其他资产 19,931.57 19,897.86 -33.71 -0.17
24 资产总计 11,003,026.90 11,017,986.44 14,959.54 0.14
25 负债总计 9,426,895.09 9,426,895.09
26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1,576,131.80 1,591,091.34 14,959.54 0.95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二)市场法结论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
序,采用市场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
评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母
公司净资产账面值为 1,576,131.80 万元,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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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为 1,575,731.59 万 元 , 评 估 后 归 属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为
2,568,442.49 万元,相对于合并口径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评估增值
992,710.90 万元,增值率 63.00%。
(三)评估结果分析及最终评估结论的选取
1、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
(1)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
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
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2)市场法评估是通过统计分析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市场交易的情
况来评定企业的价值,市场法评估反映了在正常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公开
市场对于企业价值的评定。
2、评估结果的选取
由于本次评估目的是反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
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天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股权及募集资金对天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市场法通过与同行业可
比公司的对比调整,反映了企业较公允的交易价值,所以本次评估选择
以市场法作为此次经济行为的价值参考依据。
由此得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为 2,568,442.49 万元。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产权瑕疵事项
1.车辆
被评估企业现有 6 台车车辆行驶证证载车主为本公司员工(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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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其原因:实际产权属于本公司,行驶证由员工代办,证载权利人
与实际权利人不符。
车辆名称
所属分公司 车辆牌号 数量(辆) 购置日期 证载权利人 实际使用人
及规格型号
1 北京 京 QD2T03 京 QG5P09 大众牌 FV7160 2 2005-01 韩茜/马淑伟 北京分公司
2 北京 京 QRR761 捷达 FV7160CIF E3 1 2013-10 付衍明 北京分公司
3 黑龙江 黑 B29450 捷达 FV7160CIF 1 2004-08 王大勇 理赔部
4 黑龙江 黑 B29439 捷达 FV7160CIF E3 1 2005-02 王大勇 理赔部
5 黑龙江 黑 C95138 捷达 FV7160CIF E3 1 2005-02 马延臣 理赔部
6 云南 云 MG0965 斯柯达牌 SVW71613BS 1 2014-10 胡永新 保山中支
2、房屋
经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有以下 2 项无权属证书,情况如下:
1、江苏分公司申报的车位仅提供了购置车位的协议。
2、江苏分公司申报的无锡中支委托常熟市辛庄绿化园艺工程处建
造花房一处(建造地址实际在天安财险自有资产大王基 207 号处),并
于 1997 年 12 月完工付款入账,原值 26567 元,未办理房产证。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鉴于保险业务的业务性质,天安财险在开展日常业务过程中会涉及
对或有事项及法律诉讼的各种估计,包括在诉讼中作为原告与被告及在
仲裁中作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述纠纷产生的不利影响主要包括对保
单提出的索赔。
(三)重大期后事项
1、中国人民银行自 2015 年 6 月 28 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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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存款基准利率,本次评估中已考虑该事项可能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2、2015 年 6 月 17 日,天安财险 2015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了关于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议案,同意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53 亿元的资
本补充债券,债券期限五年以上(含五年),年利率不超过 7%,发行成本
不超过 8‰。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本次次级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授权
期限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3、2015 年,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其特有的 1500 万股本天
安财险股份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给北京绵世方达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天安财险 3600 万
股股份转让给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完毕后,北京绵世方达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天安财险股份数为 198,000 万股,持股比例为
19.94%,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天安财险股份数为 3600 万股,持
股比例为 0.36%。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于 2015 年 5 月 8 日获得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保监许可〔2015〕399 号)。天安财险对上述事项
所做的公司章程修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批复(保监许可〔2015〕667 号)。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代为行使的天
安财险股权对应的经营表决权情况如下:
授权方 授权比例(%) 授权期限 授权截止日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1.37 三年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银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9.94 三年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9.94 三年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合 计 51.25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选取的案例基本以交易结果为准,从公开渠道获取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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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未对股权折溢价作出陈述,且评估报告的价值类型均为市场价
值,由此推定可比案例不涉及股权折溢价和关联交易的调整,因此本次
评估未考虑控股权折溢价因素。
2、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
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
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
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被评估
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
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3、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观察所评估房屋建筑物的外貌,在尽可
能的情况下察看了建筑物内部装修情况和使用情况,未进行任何结构和
材质测试。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
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
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4、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
资料,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
提供,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
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
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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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7、被评估企业投资类资产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含对上市公司的
股票投资,按照公司会计政策该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其账面价
值随资本市场的变化而波动,进而引起被评估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而自
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中国证券市场波动较大,在此提请报告使
用者对此予以关注。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
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
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
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
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
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
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
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
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
向他人公开。
(三)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或
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
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经备案后使用,经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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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自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止。超过
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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