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计划
使用不超过 4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建设,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马 勇 鲍 金 桥 张 萱
20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