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5—2017)》(以下简称“回报规划”)等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的基
础上,对公司制定回报规划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 回报规划的制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 回报规划兼顾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与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有利于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回报规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5—2017)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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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瑞萍 赵晓光 王红英
20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