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现对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评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中联评估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本次交
易的各方均没有特殊利害关系,亦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
突,具有独立性。
2.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
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 评估定价公允
评估机构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
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
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
靠。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5 月 31 日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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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瑞萍 赵晓光 王红英
20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