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的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的所有股东,均可以通过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
第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
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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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向信息公司提交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申请,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股东大会预告信息。
第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包括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现场与网络投
票时间、参会股东类型、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投票操作流程、审议事项等
内容。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
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增加的临时提案按原提案
顺序连续编号。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
均不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十条 出现股东大会取消提案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取消的具体原因及提案取消后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
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对取消的提案保留其对应的编号,提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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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改为“提案取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
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
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
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
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
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通过股东账
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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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
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
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
部股东账户所持股票数量总和。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
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
见。但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
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
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
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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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
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
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
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
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
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
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后,召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委托信息公
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
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
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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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
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
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如有)。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议案组”系指由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所组成
的议案组。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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