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00935 证券简称:阳晨 B 股 编号:临 2015—067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晨 B 股”)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
上海市吴淞路 130 号(城投控股大厦)16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
和会议资料已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了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以及其他参会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公
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李建勇先生主持,经过审议并表决,本次会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
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1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
议案》等有关议案。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审计及估值情况,就上
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控股”)吸收合并阳晨 B
股及分立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相关事宜,
现补充完善并明确交易方案如下: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本次合并、本次分立两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城投控股向阳晨 B 股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份,以换股方式吸收
合并阳晨 B 股(以下简称“本次合并”)。作为本次合并的存续方,
城投控股安排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环境集团”)承继及承接阳晨 B 股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
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 A 股股份申请在上交
所上市;作为本次合并的被合并方,阳晨 B 股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
资格。
紧随本次合并生效实施后,城投控股将环境集团(包括因本次合
并安排由环境集团承继和承接的原阳晨 B 股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
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等)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实施分立(以下简
称“本次分立”)。作为本次分立的存续方 1,城投控股继续运营房
地产资产和业务以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作为本次分立的分立主体2,
环境集团的全部股权由城投控股于分立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1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城投控股在本次合并、本次分立项下均作为存续方,因此, “存续方”
可具体指本次合并实施后且本次分立实施前的城投控股或本次分立实施后的城投控股。
2
根据上下文含义,可具体指本次合并实施后且本次分立实施前的环境集团或本次分立实施
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海环境)。
2
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取得及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海环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境”),并申请其股份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本次合并、本次分立(以下分别或合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
易”,具体根据上下文含义而定)系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互为条件、
不可分割及分步实施。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 本次合并
1. 本次合并的主体
本次合并的合并方为城投控股,被合并方为阳晨 B 股。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 本次合并的方式
城投控股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阳晨 B 股,即城投控股向阳晨 B
股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票,并以此为对价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阳
晨 B 股,阳晨 B 股于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持有
的股票(包括国有法人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将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
城投控股的 A 股股票。
本次合并中,作为本次合并的合并方及存续方,城投控股安排环
境集团承继及承接阳晨 B 股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
切权利与义务;作为本次合并的被合并方,阳晨 B 股将终止上市并注
销法人资格。
3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3. 换股发行的股票种类及面值
城投控股为本次合并而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4. 换股对象
本次合并的换股对象为于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将由本次合并双
方另行协商并确定公告,下同)收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
的阳晨 B 股下列股东:(a)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
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阳晨 B 股股东;及(b)向阳晨 B 股的现金选择
权目标股东实际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取得阳晨 B 股股份的现金选择
权提供方。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5. 换股价格和换股比例
本次合并中,城投控股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即 2015 年 6 月 19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为 7.16
元/股。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以及市场上可比公
司股价等因素,经公平协商,最终确定城投控股的换股价格为 15.50
元/股(已扣除城投控股 2014 年度现金红利)。
4
本次合并中,阳晨 B 股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即 2015 年 6 月 19 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为 1.160
美元/股。综合考虑历史股价、经营业绩、市值规模以及市场上可比
公司股价等因素,经公平协商,最终确定阳晨 B 股的换股价格为 2.522
美元/股;按照阳晨 B 股停牌前一交易日,即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6.1461 折合为人民币 15.50
元/股(已扣除阳晨 B 股 2014 年度现金红利)。
根据上述换股价格,阳晨 B 股与城投控股的换股比例为 1:1,即
每 1 股阳晨 B 股股票可以换得 1 股城投控股 A 股股票。计算公式为:
换股比例=阳晨 B 股的换股价格/城投控股的换股价格。
自定价基准日至换股实施日期间,如城投控股或阳晨 B 股有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
合并的换股价格和换股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不包括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6. 阳晨 B 股现金选择权
为充分保护阳晨 B 股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合并将向阳晨 B 股
除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投”)以外的全体
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并由上海城投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在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
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自行选择以其持有的阳晨 B 股股票以定价
5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1.160 美元/股的基础上溢价
40.26%,即 1.627 美元/股(已扣除阳晨 B 股 2014 年度现金红利,且
根据阳晨 B 股停牌前一交易日,即 2014 年 10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6.1461 折算为人民币 10.00 元/股)
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同时,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
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相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名下,该等行使现
金选择权的股东无权再就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向阳晨 B 股或
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阳晨 B 股股东主张权利。
但下述股东不享有现金选择权:(a)已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
阳晨 B 股股东;(b)其他存在权利限制且届时未依法或按约解除权
利限制的阳晨 B 股股东;(c)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
权的股东。
自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如阳晨 B 股有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现
金选择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不包括阳晨 B 股的 2014 年度利润分
配)。
如果《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以下简称“《合并协议》”)约定
的生效条件或者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被合并双方适当豁免,导致
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相关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不能行使现金选择
权,也不能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6
于换股实施日,未申报、部分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
金选择权的阳晨 B 股股东持有的阳晨 B 股股票,及现金选择权提供
方因向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实际支付现金对价而受让取得的阳晨 B
股股票,将全部按照换股比例转换为城投控股换股发行的 A 股股票。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7. 城投控股的第一次现金选择权
为充分保护城投控股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合并将向城投控股除
上海城投以外的全体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并由上海城投及/或上海
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担任城投控股第一
次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城投控股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将以 10.00 元/股(已扣除城
投控股 2014 年度现金红利)的价格无条件受让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
择权的股份并支付相应现金对价。若有效申报行使城投控股第一次现
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足 1,000 万股(含 1,000 万股),则将由上海
城投独立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若有效申报行使城投控股第一次现
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超过 1,000 万股且不超过 10,000 万股(含 10,000
万股),则将由独立第三方国盛集团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若有效
申报行使城投控股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超过 10,000 万股,
则由上海城投和国盛集团共同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其中国盛集团
无条件受让 10,000 万股股份并支付相应现金对价(即人民币 10 亿
元),上海城投无条件受让其余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城投控股
7
股份。上述安排不会导致城投控股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监
管部门规定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在第一次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城投控股目标
股东,可以在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自行选择以其持有的城投控股
股票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 7.16 元/股的基础上
溢价 39.66%,即 10.00 元/股(已扣除城投控股 2014 年度现金红利)
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同时,行使第一次现金选择
权的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相关第一次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名
下,该等行使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无权再就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的股份向城投控股或任何同意本次重组的城投控股股东主张权利(包
括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但下述股东不享有现金选择权:(a)已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城
投控股股东;(b)其他存在权利限制且届时未依法或按约解除权利
限制的城投控股股东;(c)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的股东。
自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如城投控股有派发股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现
金选择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不包括城投控股的 2014 年度利润分
配)。但国盛集团提供现金选择权而支付的现金对价最高不超过 1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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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并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或者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
被合并双方适当豁免,导致本次合并不能实施,则相关现金选择权目
标股东不能行使第一次现金选择权,也不能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
赔偿或补偿。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8. 换股发行的数量
城投控股因本次合并将发行 244,596,000 股 A 股股票,全部用于
换股吸收合并阳晨 B 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换股实施日期间,如城投控股或阳晨 B 股有派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
发行股份的数量将相应调整(不包括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的 2014 年
度利润分配)。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9. 换股实施/换股发行
于换股实施日,城投控股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按换股比例
将换股发行的 A 股股份登记在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阳晨 B 股的全体股东(包括此日收市后已在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相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
本次合并中,换股股东通过换股持有的城投控股换股发行的 A
股股票所涉股份登记及管理等事宜,由城投控股负责,按《合并协议》、
9
合并双方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交易报告书及本次交易方案等
文件执行,阳晨 B 股予以必要协助。
换股实施日由城投控股与阳晨 B 股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0. 换股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
城投控股换股发行的 A 股股票将申请于上交所上市流通,如相
关的适用法律要求相关股东持有的城投控股 A 股股票在一定期限内
限售,则相关股东应遵守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1. 零碎股处理方法
阳晨 B 股股东取得的城投控股 A 股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
有的阳晨 B 股股票乘以换股比例后所得可获得城投控股 A 股股票的
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一位股东依次送
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余
股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
股数一致。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2. 权利受限的阳晨 B 股股份的处理
10
对于存在权利限制的阳晨 B 股股份,该等股份在换股时均应转换
成城投控股换股发行的 A 股股票,但原在阳晨 B 股股份上已存在的
权利限制状态将在换取的城投控股换股发行的股份上继续维持有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3.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合并项下,城投控股换股发行的 A 股股票全部用于换股吸
收合并阳晨 B 股,不另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因此不涉及募集资
金用途。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4. 本次合并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截至本次合并完成日的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滚存未分配利润将
由本次合并完成后的存续方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5. 本次合并的债权人保护
城投控股、阳晨 B 股将于本次交易方案分别获得各自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后,按照相关中国法律的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序,并
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
债务或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6. 过渡期安排
11
在本次合并的过渡期(自《合并协议》签署日至合并完成日期间)
内,城投控股和阳晨 B 股均应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运作,
维持好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
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
任何异常债务。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一方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需要
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
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7. 资产交割
根据《合并协议》,自交割日(换股实施日或合并双方另行约定
的其他日期)起,阳晨 B 股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
切权利与义务将由环境集团承继和承接,而不论该等资产、负债、业
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是否已实际交付、转移或变更登记至
环境集团名下。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8. 员工安置
本次合并完成后,城投控股员工劳动关系保持不变;交割日后,
阳晨 B 股的全体在册员工将由环境集团予以统筹及妥善安排。阳晨 B
股作为其现有员工雇主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自交割日起由环境集团
等接收单位享有和承担。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2
19. 违约责任
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如果该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
不适当履行其在《合并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
《合并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
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0. 本次合并的合并生效日和合并完成日
本次合并生效日为下述的所有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
(a) 本次交易分别获得城投控股及阳晨 B 股董事会审议通过;
(b) 本次交易分别获得城投控股及阳晨 B 股股东大会的批准,即
本次交易须经出席城投控股股东大会的全体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以及须分别经出席阳晨 B 股股东大会的全
体非关联股东和 B 股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c) 城投控股股东大会批准上海城投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城投
控股股份;
(d)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或任何其他对本次交易具有审批、审核权限的
国家机关、机构或部门的必要批准、核准、同意;
13
(e) 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中国法律,政府机构的
禁令或命令,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裁定。
本次合并完成日为城投控股作为存续方完成本次合并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之日及阳晨 B 股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日,以两者中较
晚之日为准。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 本次分立
1. 本次分立的方式
紧随本次合并生效实施后,城投控股将环境集团(包括因本次合
并而由环境集团承继和承接的原阳晨 B 股全部资产、业务、人员及其
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等,下同)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实施分立。
作为本次分立的存续方,城投控股继续运营房地产资产和业务以
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作为本次分立的分立主体,环境集团全部股权
由分立实施股权登记日(将由城投控股将另行确定并公告,下同)收
市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城投控股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
取得及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海环境),并申请其股份在上交所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立上市”)。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 本次分立的具体方案
(1) 基本原则
本次分立的审计(备考口径)基准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
14
作为本次交易的组成部分,本次分立于本次合并项下换股实施后
进行。经相关方协商确定,本次分立的分立起始日为城投控股完成本
次合并所涉的工商变更登记的次日。
本次分立根据业务板块对城投控股截至分立起始日的相关资产、
负债及人员进行划分,其中,与环境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人员及
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等将划分至分立主体,与房地产业务、股权投资
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等将保留于存续
方;有关负债、人员等随资产及业务确定相应归属。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 具体划分方案
1) 资产划分:环境集团 100%股权作为本次分立项下资产由城
投控股分出,城投控股其他所有资产继续归属于存续方。
2) 负债划分:根据“负债随资产及业务划分”的原则,除环境
集团自身所有负债由分立主体承担外,城投控股其他所有负债由存续
方承担。存续方和分立主体对彼此债务互不承担连带责任,若相关债
务或或有负债无法明确归属或承担主体,则由分立完成后的存续方和
分立主体按照资产、业务和负债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合理
划分及承担相关债务;若在合理时间(如 60 日)内依然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则由分立完成后的存续方和上海环境按照存续方和上海环境截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备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0.782637:0.217363(存在小数位保留,下同)分别承担。
15
3) 权益划分:本次分立完成后,存续方的股本与分立主体的股
本之和等于本次分立实施前(本次合并完成后)城投控股的股本,详
见“存续方及分立主体的股本设置”。扣除股本后,分立主体(母公司)
的其余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3. 存续方及分立主体的股本设置
根据本次分立的安排,作为本次分立的存续方,城投控股将因本
次分立而相应减少股本/注册资本;作为本次分立的分立主体,环境
集团因分立而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海环境)并申请其股份于上
交所上市交易。
本次分立项下存续方及分立主体的股本设置原则为:本次分立完
成后,城投控股的股本与上海环境的股本之和等于本次分立实施前
(本次合并完成后)城投控股的股本。
存续方和分立主体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备考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0.782637:0.217363;根据本次交易方案,
于分立起始日,城投控股的股份总数为 3,232,119,518 股(含本次合
并项下换股发行的股份)、总股本为 3,232,119,518 元。
鉴于此,根据前述股本设置原则并结合前述比例,本次分立实施
后,存续方的总股本为 2,529,575,634 元,分立主体的总股本为
702,543,884 元。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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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投控股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为充分保护城投控股全体股东(包括因本次合并而成为城投控股 A
股股东的原阳晨 B 股股东,下同)利益,在本次合并实施后且本次分
立实施前,由上海城投及/或国盛集团作为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城
投控股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上海城投
以外的全体股东提供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城投控股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价格与第一次现金选择权价格一致,均为 10.00 元/股。
若有效申报行使城投控股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 万股(含 1,000 万股),则将由上海城投独立担任现金选择权
提供方;若有效申报行使城投控股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超过
1,000 万股且不超过 10,000 万股(含 10,000 万股),则将由独立第三
方国盛集团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若有效申报行使城投控股第二次
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超过 10,000 万股,则由上海城投和国盛集团
共同担任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其中国盛集团无条件受让其中 10,000
万股股份并支付相应现金对价(即人民币 10 亿元),上海城投无条
件受让其余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城投控股股份。
本次重组中,国盛集团作为城投控股第一次和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提供方累计受让的股份数量及相应现金对价总额的上限分别为
10,000 万股及 10 亿元,若城投控股股东有效申报行使第一次和第二
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及相应现金对价累计超出该等上限,则超出
部分的股份依然由上海城投受让并支付相应现金对价。此外,若城投
控股股东有效申报行使第一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超过 1,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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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则无论有效申报的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是否超过
1,000 万股,国盛集团均将以 1 亿股(含 1 亿股)为上限提供现金选
择权(含第一次和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行使城投控股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名下,该等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无权再
就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向城投控股或任何同意本次重组的城
投控股股东主张权利。
但下述股东不享有现金选择权:(a)已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
城投控股股东;(b)其他存在权利限制且届时未依法或按约解除权
利限制的城投控股股东;(c)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
权的股东。
自定价基准日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如城投控股有派
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含本次合并项下的换股发行)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现金选择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不
包括城投控股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但国盛集团提供现金选择权
而支付的现金对价最高不超过 10 亿元。
如果本次交易约定的生效条件或者实施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或被
相关方适当豁免,导致本次分立不能实施,则相关现金选择权目标股
东不能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也不能就此向相关方主张任何赔偿或
补偿。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8
5. 分立实施
于分立实施日,根据本次分立的有关安排,城投控股于分立实施
股权登记日(由城投控股董事会另行确定并公告,下同)收市后在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其持有的城投控股股份将按照
0.782637:0.217363 的比例(保留六位小数)分为存续方股份和分立
主体股份。
根据前述分立实施的结果,由城投控股负责,办理存续方、分立
主体因本次分立所涉股份登记及管理等事宜。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6. 分立实施的后续安排
为本次分立上市目的,于分立实施过程中,分立主体将适时召开
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审议通
过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各项相关议案,以及批准分立主体申请股票
在上交所上市及相关事宜。
根据前述安排,环境集团将制定并通过《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草案)》、《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上海城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等基本规章
制度文件,并于本次分立实施过程中由分立主体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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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分立上市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的安排,环境集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本次分立而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其股票于上交所上市。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8. 零碎股处理方法
城投控股的股东取得的存续方及分立主体股份应当为整数,如其
基于本次分立实施方案取得的存续方或上海环境股份数额不是整数,
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一位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股东
实际取得股份数与存续方或分立主体的股份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
多于余股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股东实际取得的
股份数与存续方或分立主体的股份数一致。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9. 权利限制股份的处理
对于截至分立实施日存在权利限制的城投控股股份,于本次分立
上市完成后,相关权利限制状态将在存续方和上海环境相应股份上继
续有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0. 资产、负债、业务等的承继与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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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分立完成日(系指存续方及分立主体分别就本次分立完成相应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以两者中较晚之日为准)起,城投控股的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将由存续方和上
海环境按分立方案承继和承接。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1. 员工安置
分立完成日(系指存续方及上海环境分别就本次分立完成相应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以两者中较晚之日为准)起,城投控股本部
全体在册员工劳动关系保持不变;环境集团全体在册员工劳动关系保
持不变,将由本次分立后的分立主体(即上海环境)自然承继和承接,
环境集团作为其现有员工雇主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由上海环境自然
延续。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2. 债权人保护
作为本次分立的存续方和分立主体,城投控股、环境集团将于本
次交易方案获得城投控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序,并将根据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
的要求向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3. 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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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立的过渡期(自分立起始日起至分立完成日期间)内,由
存续方承继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派生的相关资产、负债、
权益、人员由存续方承继;由上海环境承继的资产、负债、权益、业
务、人员在过渡期派生的相关资产、负债、权益、人员由上海环境承
继。过渡期损益,随相关资产、负债、权益进行划分。对于无法确认
归属的城投控股其他资产、负债、权益、费用等,由存续方和分立主
体按照资产、业务和负债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合理划分及
承担相关债务;若在合理时间(如 60 日)内依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则由存续方和上海环境按照存续方和上海环境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经审计的备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承担。
在前述过渡期内,城投控股和环境集团均应遵循以往的运营惯例
和经营方式运作,维持好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
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且不会进行任何
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一方在业务的
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
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对此予以积极配
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4. 锁定期安排
本次分立完成后,上海环境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该等
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限售期限。上海环境控股股东上海城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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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a)自上海环境股票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海环境股份,也不由
上海环境回购该等股份。(b)本次重组前就城投控股股份锁定及转
让限制所出具的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将同样适用于其持有的上海
环境股份。
上海城投就其持有的城投控股股份承诺如下:(a)自城投控股
股票在上交所复牌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城投控股股份,也不由城投控股回购该等股
份;(b)本次重组前就城投控股股份锁定及转让限制所出具的承诺,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将继续有效。
此外,鉴于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弘毅上海”)目前所持城投控股全部股份仍在锁定期内(自
2014 年 2 月 26 日起三年),且该等股份因本次交易项下分立实施而
分为弘毅上海所持城投控股(存续方)及分立主体的相应股份,弘毅
上海特此承诺如下: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继续遵守及履行前述三年的
锁定期承诺(延续计算),即自城投控股/上海环境在上交所股票交
易复牌之日/股票上市之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25 日前不转让所持有的
城投控股/上海环境的股份。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5. 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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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居民能够认购 A 股股票之前,或境外居民持有的 A 股股
票完全出售之前,境外居民持有存续方和上海环境 A 股的交易权利
将受到限制,只能单向卖出,不能买入,且不能享有配售权,持有的
股权存在被逐步摊薄的风险。城投控股和上海环境将慎重面对部分 A
股账户交易权利受限这一客观事实,在处理一些相关的重大事项如配
股时,充分考虑各类投资者参与权利的公平性。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6. 本次分立的生效条件
本次分立生效需要满足下述所有生效条件:
(1)本次交易分别获得城投控股及阳晨 B 股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分别获得城投控股及阳晨 B 股股东大会的批准,
即本次交易须经出席城投控股股东大会的全体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以及须分别经出席阳晨 B 股股东大会的
全体非关联股东和 B 股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
(3)城投控股股股东大会批准上海城投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城
投控股股份;
(4)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或任何其他对本次交易具有审批、审核权限
的国家机关、机构或部门的必要批准、核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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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分立的中国法律,政府机构
的禁令或命令,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裁定。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17. 本次分立的实施条件
于本次交易生效后,本次分立在城投控股完成本次合并项下换股
实施后的工商变更登记后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本次重组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重组方案的决议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议
案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
前审查并予以认可,关联董事李建勇、单翀及郑燕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就本次交易事宜,公司根据《证券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了《上海城投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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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请参见附
件一。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李建勇、单翀及郑燕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董事会同意就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向全体非关联股东征集投票权。
鉴于公司本次交易及相关事项等尚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审批,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将由公司届时根据前述审批事项的进展
情况另行发出,董事会届时将制定《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并及时披露。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阳晨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聘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聘请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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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就本次交易对公司截至2015年3月31日、2014年12月31
日、2013年12月31日及201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5年1-3月、2014年度、2013年度及201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
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
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会
字(2015)第5048号)。
根据审计内容及工作量,经协商,公司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费用总额为人民币190万元。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董事会
同意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上海阳晨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上海城投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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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
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分立上市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换股吸收合
并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确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上海阳晨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之估值报告>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
的议案》等。
鉴于公司本次交易及相关事项等尚需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审批,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将由公司届时根据前述审批
事项的进展情况另行发出。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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