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的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股权转让的操作程序和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权转让以重庆金翰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后的评
估值作为作价依据,交易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其交易定价遵循了市场化
原则和公允性原则。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转型及盘活公司资产,改善财务结构。
根据以上意见,本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冉启碧、石慧荣、杨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