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对公司2015年8月2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5年8月8日,公司召开六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会议作出召开201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发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
会议通知分别刊登于2015年8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24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
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徐红女
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为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24日,即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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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5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3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552,268,08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 38.77%。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徐红女士、燕飞先生、毕玉
华女士、莘雷先生为关联股东,对全部议案回避表决。
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进行了表
决,现场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对表决情况进行了监票和统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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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
1、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18,373,055 100.00% 0 0.00% 0 0.00%
2、关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18,373,055 100.00% 0 0.00% 0 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18,373,055 100.00% 0 0.00% 0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市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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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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