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啤酒花 公告编号:2015-051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获法院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2812.4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造成的
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乌苏
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票[(2015)乌中民二初字 197 号]及高密盛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高密
盛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对新疆乌
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乌苏啤酒(乌苏)有限公司提
起民事诉讼。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并暂定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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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0 日与原告签订了《玻
璃啤酒瓶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下属公司生产供应玻璃啤酒瓶。
新疆乌苏啤酒(乌苏)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1 日与原告签订了《制
瓶生产线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新疆乌苏啤酒(乌苏)有限公司的
玻璃制瓶车间 2 号生产线(包括厂房及设备)。
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啤酒瓶的生产、销售、质量存在争
议,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进行了本次诉讼。
原告《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被告立即接受 2415 万只玻璃瓶,并支付相应货款人民币
1802.05 万元;
2.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360.41 万元;
3 .请求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 650 万元;
以上金额合计 2812.46 万元。
4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 1000 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并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
结被告银行帐户存款 1000 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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