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在北京市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
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根据《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投项目变更的独立意见
珠海深水基地项目是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披露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非公开发行
股票文件中显示该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珠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珠海公司”)独立实施。现珠海公司拟与福陆公司成立合资
公司共同实施该项目,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
1.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与变更前没有发生实质性变
化,而是通过合资经营的方式引入福陆公司,有利于该项目的建设以及建
成后更好的发挥作用、实现效益。
2.该等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
3.一致同意该募投项目变更。
二、关于为珠海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珠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是根据珠海公司与福陆公司签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的需要。
2.公司此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可以随时掌握其资
信状况,能够严格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3.该担保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和证监发[2OO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
关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的
规定。
4.该担保事项公平、合理,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5.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朱武祥 郭涛 黄永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