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继续借支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关于公司继续借支 2014 年度募集资金的
议案》等相关资料,基于我们的判断,现就该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议案涉及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不抵触,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合计不超过 25,0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签名:
丁宝山 潘一欢 高慧 张康宁
20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