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能源: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8-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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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 B 股 编号:2015-043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5亿元;使用期限为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545号《关于核准上海联华合纤

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2014年1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6位特定

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480,000,000元,扣除发

行费用14,150,943.40元后,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465,849,056.60元。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4]第110039号《验资报告》。

2014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募投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净额向全资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山西天然气”)进行增资以实施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14年2月,山西天然

气和独立财务顾问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际证券”)及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2014年3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87,361,962.62元。

2015年2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的公告》(2015-010),

公司就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金公司”)签订了《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 (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与上市之保荐协议》,聘请中金公司担任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保荐机构。

鉴于公司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已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公司已终止与海际证券签订的《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际大和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之持续督导协议》,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新聘

请的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承接,持续督导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山西天然气和中

金公司及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公司拟募集总额不超过 55,101.7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山

西天然气的长输管道建设。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次募集资金累计已经使用

16,786.6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重组报告书承诺的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总概算

已完成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使用金额

怀仁-原平输气

55,971.00 36,901.40 19,069.60 5267.40

管道工程项目

原平-代县-繁

峙输气管道工 20,740.00 9,635.78 11,104.22 3353.68

程项目

洪洞-安泽-长

子输气管道工 38,805.77 27,127.33 11,678.44 4667.99

程项目

定襄至五台输

气管道工程项 27,110.52 13,861.08 13,249.44 3,497.55

合计 142,627.29 87,525.59 55,101.70 16,786.62

以上项目将按轻重缓急顺序进行投资,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

项目的资金需求,资金缺口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及/或银行贷款等自筹解决。

截至 2015 年 8 月 13 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 29,798.29 万元,共发

生存款利息 453.93 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 30,252.22 万元,专户存储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行 账号 金额 备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141000601018170388603 30,252.22 募集资金专户

司山西省分行

三、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

金需求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2015年8

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继续借支2014年度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5

亿元人民币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本次所使用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如下

独立意见:

该事项涉及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不抵触,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合计不超过25,0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五、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如下审

核意见:

该事项涉及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不抵触,且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所

以监事会同意公司继续借支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

公司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及全体独立

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

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继续

借支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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