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
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仪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关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重新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是基于公司资金状况及公司发展情
况所作出的调整,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胡仁昱 罗剑烨 韦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