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
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仪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金额做出的
调整,是基于公司资金状况及公司发展情况所做出的合理调整,切实可行,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审议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进行重新修订,并同意相应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独立董事:
胡仁昱 罗剑烨 韦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