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白干酒:鹏华基金增发精选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来源:上交所 2015-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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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2

三、声明与承诺 ....................................................................................................................... 4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5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6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7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8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3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17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18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0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20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21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4

十五、越权交易 ..................................................................................................................... 26

十六、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 27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28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2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34

二十、报告义务 ..................................................................................................................... 35

二十一、风险揭示 ................................................................................................................. 37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 38

二十三、清算程序 ................................................................................................................. 40

二十四、违约责任 ................................................................................................................. 42

二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43

二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44

二十七、其他事项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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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一、 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

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以下简称 “《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

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

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

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鹏华基金增

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

任何有效变更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

于 1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

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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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6、资产管理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

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

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投资说明书:指《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

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

概况、投资风险揭示、推介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9、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0、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

的工作日

11、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2、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

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3、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

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4、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15、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6、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7、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

计划份额的行为

18、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

计划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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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9、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的行为

20、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

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

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

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

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

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

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

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

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

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

证。

(二)委托人承诺及保证:

1、委托人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或其他重大非公开信息,通过本资产管

理计划,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监管要求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

2、委托人确认并保证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和

合法借贷资金,不存在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白干”)

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

况。

3、委托人保证将于老白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在向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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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备案前及时、足额交付全部认购资金,如中国证监会要求变更资产管理计划的成

立生效时间,则以资产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为准,以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成

立并生效(具体认购金额详见附件)。

4、委托人保证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老白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5、若资产管理计划涉及任何信息披露,将由委托人按期提供,同时委托人

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有效性。

(三)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

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

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老白干(600559.SH)非公开发行,资产委托

人全权授权管理人行使全部相关股东权利,资产委托人对此充分认知并无任何异

议。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以及为资产委托人利益

最大化的原则管理和处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是资产管理人无法确保在市场最

高价时将该等财产予以变现。资产委托人承认和同意,如何管理以及在何等价位

处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由资产管理人全权决定,资产委托人不以任何方式进行干

涉,资产委托人认可资产管理人处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格和结果。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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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不定期开放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参与具有合理折价水平和较高投资价值的定向增发股票,努力追求绝对回

报。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48 个月。若本计划持有证券全部完成变现,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

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八)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

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

书中披露。

2、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

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销售对象

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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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

应为 1 万元的整数倍。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在初始销售期间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勿需缴纳认购费用。

(四)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

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本计划无最高持有

限额限制。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

先原则(即时间在先者优先,时间相同时金额大者优先)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

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

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五)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

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

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

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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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

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

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

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

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的营业场所。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自“老白干”(代码:600559)定向增发发行的 A 股股票登

记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也不开放违约

退出。本计划其余存续期间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参与对象仅限

于附件中所列的认购人。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期时间以

资产管理人的公告为准。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开放事项即视为

履行了告知义务。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三年,锁定期内委托人不得

转让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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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

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申请是否有

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

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客户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则注

册登记机构对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

投资者总人数超过 200 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

参与申请,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数不超过 200 人,对未予确认的参与资金

予以返还。

资产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份额确认

日期在先的计划份额先退出,确认日期在后的计划份额后退出。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投资

者退出申请成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

在自受理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资产

委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即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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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如投资者在

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则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

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在开放日内追加参与的,每次参与的金额应不低于【1】

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

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

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

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

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

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人民币)时,

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

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网

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对于投资者开放期的参与和退出申请,不收取参与及退出费用。

(六)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的资产委托人超过

200人。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的情形。

(3)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4)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

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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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

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

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

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资产委托

人。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已接受的退出

申请,资产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退出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

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

知资产委托人。

4、暂停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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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5、暂停参与或退出期间结束,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开放时,资产管理人应按

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大额退出的通知

任一委托人在开放日退出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应当提前【5】个

工作日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未收到该等通知的,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委托人的

退出。

(八)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工作日中,本资产管理计划需处理的退出申请总份额超过本资产管理计

划上一工作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发生了巨额

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

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

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退出申请,如构成巨额退出的,

应当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全额接受退出,但退出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

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2)部分延期退出:当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兑付资

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

动时,资产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退出申请,其余部分的退出申请在后续

工作日予以受理。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除资产委托人在提交退出

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

退出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的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净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但是若下一个工作日为非退出开

放日,则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处理,退出价格为该日

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部分退出导致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

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可按全额退出处理。发生部分延期退出时,资

产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退出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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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巨额退出的通知: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延期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

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资产管理人应当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

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

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在老白干定向发行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前,委托人应当缴齐全部购买款项。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

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与河北衡水老白干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

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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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三年,锁定期内委托

人不得转让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份额。

(10)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徐明萌

联系电话:0755-82825719

传真:0755-82825941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

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

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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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7)资产管理人有权提醒督促委托人履行相关义务。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

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

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

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15

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提醒委托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相关规定。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 29 号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

联系人: 蔡欢

联系电话:020-83786666-2100

传真: 020-83786210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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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

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

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

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

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资产管

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

构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资产管理人和代理机构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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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

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

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

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

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参与具有合理折价水平和较高投资价值的定向增发股票,努力追求绝对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计划投资于“老白干”(代码:600559)的定向增发股票、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资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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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

例为 0%-100%;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三)投资策略

本计划的核心投资策略为参与定向增发股票并在锁定期结束后择时卖出。该

策略的特点有:(1)通常定向增发价格相对于二级市场价格具有一定的折价,从

而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垫,作为对承担锁定期流动性风险的补偿;(2)资

产管理人将集中参与某个定向增发股票,获取单个股票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当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

资比例等规定;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工作

日内调整完毕。

(五)投资禁止行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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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

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李锐先生。

投资经理简历:

李锐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设计经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高级经理,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策略分析师;2009 年 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经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

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2、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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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

务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并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需要开立基金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

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的持有人

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

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资产管理人向

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二)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

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

资指令,资产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

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

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

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产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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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

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

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

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

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

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

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

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

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

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

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

托管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

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

送达资产托管人。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

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

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

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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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

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资产管理人

并通过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资产管理人收到资产托管人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

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该正本与先前提

交给资产托管人的变更通知完全一致。。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书生效日

或授权书列明的新授权起始日(两者不一致的,以后到的日期为准)后,对于已

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

人不承担责任。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

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非因资产托管

人原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

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

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

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

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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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

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

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

失的情况除外。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

与其签订专用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

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

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作为特别结算参与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

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的交收

指令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中扣收。

本资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代理银行及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

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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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

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资产

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

解决。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

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

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

抗力的情况除外。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

行核对。

(四)参与或退出的资金清算

1、T 日,客户进行参与或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并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并向注册登记

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T+1日下午14: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

参与份额或退出金额,更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

向资产管理人传送,资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

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管理人应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清

算的“清算账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资金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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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4、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

迟于 T+3 日 16:00 前在管理人开立的‘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5、如果当日为净应收款,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当日

为净应付款,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

付的资金,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托

管人承担。

6、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参与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资产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项。

(五)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15 之前将当日日初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十五、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

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

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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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

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

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非资产托管人原因发生

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2: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

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

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十六、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

同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

督:

(1)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本计划投资于“老白干”(代码:600559)的定向增发股票、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资产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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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例为 0%-100%;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2)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当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

比例等规定;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3)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

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

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4、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

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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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

并为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权证、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

等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基金、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

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9

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D、股指期货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E、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以估值日前一

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

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

以实收利息入账。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30

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与资

产托管人进行核对。

7、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应该立即更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

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31

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

进行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0、特殊情况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费。

2、资产托管费。

3、计划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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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计划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计算方法如下:

H=E×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

付。资产托管人于下季初三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资产管理人。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尚无资金或不足以全额支付当期资产管理费

的资金时,资产管理费可推迟到下一支付日进行支付。

2、资产托管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计算方法如下:

H=E×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

资产托管人于下季初三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

托管人。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尚无资金或不足以全额支付当期资产管理费的资

金时,资产管理费可推迟到下一支付日进行支付。

3、上述第(一)款中 3 至 6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

33

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资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

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包括: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计划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

等手续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3、在符合有关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 次。

4、若本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至日。

6、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7、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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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资产托管人核实后确定,计划资

产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收益

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收

益的划付。

二十、报告义务

(一)合同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次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运作期报告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

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产品成立不到 2 个月的,不编制

当期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

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

人。产品成立不到 2 个月的,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净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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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每月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净

值以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资产委托人。

(4)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必须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及涉及资产管理人的重大诉讼。

③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

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例行检查除外)。

④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

次。

2、向委托人提供报告及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资产管理人网站

《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

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

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委托人。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1、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

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

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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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特定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业绩明显差距分析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分析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

的业绩表现。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若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基

金和其他委托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则应出具书面分析报告,由投资

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

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

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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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

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所投资的定向增发项目预计将锁定三年,在锁定期间不得卖出,流动

性较差。在市场出现波动时,资产管理人无法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

成不利影响。

在资产委托人提出参与或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

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信用风险

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

本息,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

的特定风险:

本计划将集中投资于单一定向增发股票“老白干”,存在单一投资标的占总

资产规模比例较大带来的投资风险。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

等。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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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一)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

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展期和另有约定的除外。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

内容的包含以下情形: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的时间、业务规则等不损害资产委托人

及资产托管人的利益的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授权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 2 个

月前,自主决定资产管理合同是否展期,并以邮件、短信、网站公告或客户端通

知等形式通知资产委托人。若资产管理合同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设立特别开

放期,对不同意展期的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事宜做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二)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

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

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老白干股票的非公开发行事宜如未获得如下通过或批准事项的: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9、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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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十三、清算程序

(一)清算组的成立及职责

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组织成立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计划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相关事宜,

也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双方具体职责如下:

1、资产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

指令;

(3)出具会计报表;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代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8)向资产委托人发布清算通知、清算报告;

(9)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履行与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资产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计划财产清单;

(3)复核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计划财产资金、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6)复核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7)复核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8)履行与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二)资产核对与变现

1、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托管人向管理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

自然日财产清单,列示计划财产的证券余额和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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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

自然日计划财产资产负债表和计划存续期的利润表,托管人自收到后 1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确认;

3、合同终止日后,计划财产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

计划财产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合同终止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由管理人进

行强制变现处理;计划财产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

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

(三)清理计划财产债权、债务

1、计划财产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截至清算结束日的银行存款利息

及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资产托管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资产托管

银行的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2、计划财产债务主要包括计划财产应付管理费、托管费、银行间账户维护

费、券商佣金、证券变现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销户费用等等。除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管理人、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

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计划财产债务清偿应

于合同终止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财产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管理

人和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计划财产中预提。

3、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

最后一个计提日的费用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

(四)清算报告

1、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在合同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财产的清理、确

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并出具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如遇上述特殊

情况,则应在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在清算报告出具后,如合同规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审计的,

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3、在清算报告出具后,如合同规定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需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支付清算财产

自计划的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后的下一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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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日,按清算完成后计划财产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双方确认的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清算财

产,具体安排如下:

1、托管人匡算合同终止日的下月及下季度需调整的支付的结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及截至计划财产支付日前一日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利息,按照托管银行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规定的利率计息,

并由管理人进行复核;

2、管理人将按复核的结果,向计划财产垫付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及截

至计划财产支付日前一日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利息;

3、托管人依据清算报告及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清算款。

(六)账户销户

1、计划财产账户销户

计划财产的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托管人负责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销

户工作,管理人给以必要的配合。

2、支付垫付资金

对于在结算备付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结算公司相关政策

执行,最长于合同终止后 2 个季度可以完成清理。结算备付金账户和交易保证金

账户利息以结算公司实际支付为准。资产托管银行资金账户利息于该计划所有资

金往来业务结束日结清。相关利息结清后,托管人应向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

由管理人向托管行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算公司支付的结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资产托管银行资金账户利息划付

到管理人指定帐户,并注销该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对资金划付过程中产生的银

行汇划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支付款项中扣除。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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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事人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及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4、不可抗力。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属于

违约退出。本计划不开放违约退出。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

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五、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

43

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

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

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

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有效期 48 个月。

二十七、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肆份,资产管理人执壹份,资产委托人执壹份,资产托管人执两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4

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

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人民币 元整(¥ )

(三)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

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

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45

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46

鹏华基金增发精选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

全部购买金

资金

序号 名称 证件号码 额(含认购)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来源

(万元)

1 黄旭虹 130302********3925 6000 自筹 经销商,无其他关联关系

2 王来平 133022********0025 2000 自筹 经销商,无其他关联关系

3 李便彩 133001********1042 1000 自筹 经销商,无其他关联关系

4 李立勇 133031********1236 1000 自筹 经销商,无其他关联关系

5 李明维 130104********1359 1000 自筹 经销商,无其他关联关系

6 周会娟 132439********4063 1000 自筹 经销商,无其他关联关系

7 徐宏生 130802********1253 1000 自筹 经销商,无其他关联关系

8 赵品 133001********0620 1000 自筹 经销商,无其他关联关系

合计 14000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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