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2014年度分红派息公告[一]

来源:上交所 2015-08-13 13: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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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5-027号

H股股票代码: 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股息(含税):人民币 0.21 元

每股派发现金股息(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每股派发

人民币 0.199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人民币

0.189 元;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

发人民币 0.189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19 日

除 息 日:2015 年 8 月 20 日

股息发放日:2015 年 8 月 20 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的本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

次 A 股分红派息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 3,119,546,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派发 2014 年年度末期股息,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1 元(含税),共计人

民币 655,104,786 元,剩余部分的未分配利润结转至 2015 年度。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的现金股息,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时,统一暂按股息的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5%,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1995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所转

让股票的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按股息红利的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按股息红利的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 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股息,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189 元;如果 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 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本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

人民币 0.189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

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

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

税。

4、对于 A 股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 A 股股东,其现金股

息所得税由其按照税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股息为每股税前人民币 0.21 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19 日

除 息 日:2015 年 8 月 20 日

股息发放日:2015 年 8 月 20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 2015 年 8 月 19 日 15:00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本公告不适用于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发放。

四、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股息

由本公司自行向其发放。

2、本公司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股息暂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 010-85213233

传真: 010-85213219

电邮: ir@newchinalife.com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13 层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22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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