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JIANG SHENGWEN LAW FIRM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圣法字(2015)第06号
致: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民丰特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于2015年8月12
日下午在嘉兴市甪里街70号民丰特纸大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民丰特种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
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民丰特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依据是2015年7月23日召开的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
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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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
议审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及联系地址、邮政编
码、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8月12日下午14时在嘉兴市甪里街70号民
丰特纸大楼会议室召开,由民丰特纸董事长吴立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其它相关事项与
《股东大会规则》载明的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
其中:现场投票股东人数 2
网络投票股东人数 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1,980,1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7.56
2、大会由董事长吴立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
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5 人,董事郑伟明先生、独立董事施忠林先生、颜
如寿先生、何大安先生均因公出差未能出席;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魏金涛先生、唐欢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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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
公司董事会秘书姚名欢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高管沈志荣先生、陶伟强先生、
方言女士、王胜国先生列席会议,高管曹继华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列席。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股东大会规则》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即:
《关于与嘉兴市实业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中期票据募集资金使用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规则》内容相符。
民丰特纸的其他股东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列入大会议
程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劵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未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大会的统计、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及本所律师的验证,现场有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民丰特纸有表决权的股份131,977,400股,占公司截止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股份总数 351,300,000股的37.56%,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
123,577,400股,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
票的股东1人,共代表民丰特纸有表决权的股份2,700股,占公司截止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权登记日之股份总数351,300,000股的0.000008%。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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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见证,民丰特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方式予以投票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劵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嘉兴市实业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中期票据
募集资金使用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表决股份总数 同 意 同意 反 对 反对 弃 权 弃权
(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8,402,700
8,402,700 100.00 0 0.00 0 0.00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与嘉兴市实业资 8,402,700 100.00 0 0.00 0 0.00
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中期票据募集资
金使用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
避表决股份数 123,577,400 股。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需要决议通过的各项事项之表决程序均分别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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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民丰特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
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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