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15-05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根据相关部门报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于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 与更旺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等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
因与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金
公司”)、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柳州瑞昱
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
案金额 5833.72 万元。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2 月 26 日
开庭审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连带清偿万通进出口
公司货款 3604.42 万元及违约金。2014 年 12 月 13 日判决生效,万通进出口公
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 年 6 月 19 日法院执行查封的丰山金公司货款 190
万元。
(二) 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因与
云南圣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恩公司”)、广西北部湾矿产品交易中心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
院,涉案金额 115.18 万元。法院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立案受理后,2013 年 11
月 22 日开庭审理。2014 年 4 月 11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圣恩公司向
国通公司返还预付款 74 万元;(2)被告圣恩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违约金;(3)
北部湾公司对圣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圣恩公司向国通公司
支付公告费 260 元;案件受理费 1516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北部湾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年 3 月 9 日作出(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 49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因判决书无法送达圣恩公司,法院于 2015 年 5 月 6 日进行公告送达,
7 月 7 日公告期限届满,7 月 17 日国通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法院已立案受理。
(三) 与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潮公司”)、
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470.72 万元。
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3 月 14 日开庭审理。2014 年 6
月 25 日法院判决:(1)科潮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拖欠货款 362.83 万元及利息;
(2)韦李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44458 元,科潮公司负
担 34458 元,国通公司负担 10000 元。科潮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 年 5 月 26 日科潮公司返还货款 10 万元,5 月 28
日返还货款 40 万元,7 月 23 日返还货款 50 万元。
(四) 与能超公司、刘万能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灵山县能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超公司”)、刘万
能购销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72.55 万元。2014
年 7 月 27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能超公司返还国通公司购买铁矿石的预付
货款 300.56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9.39 万元;(2)能超公司向国通公司
支付购买褐铁矿货款 525 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9.22 万元;(3)国通公
司对被告刘万能出质其所持有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变价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4)刘万能对能超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能超公司不服
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能超公司、刘
万能未履行义务,国通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
理。国通公司已质押能超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能在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40%的股权,并申请法院查封其名下三套房产。刘万能于 6 月 29 日因病死亡。
(五) 与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750.84 万元。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立
案受理后,2014 年 6 月 11 日开庭审理,2014 年 10 月 24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丰山金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 665.52 万元及支付违约金。经公告送达,判决
已于 2015 年 3 月 2 日生效。国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受理。
(六) 与中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中地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分期付款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82.1 万元。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6 月 12 日开庭审理,中地公司缺席审理,
2014 年 10 月 24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地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 176.81 万
元及利息。判决已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生效。国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已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受理。
(七) 与荣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荣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分期付
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684.72 万元。法
院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6 月 13 日开庭审理,2014 年 10 月
24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国通公司与荣鑫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矿类)》及《补充协议》与 2013 年 11 月 11 日解除;(2)荣鑫公司向国通
公司返还货款 191.37 万元。国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法院调解,双
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 2015 年 1 月 28 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后因荣鑫公司未
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国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受理。
(八) 与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一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公司”)、李天民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873.51 万元。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2 日立案受理,2014 年 11 月 21 日开庭审理,2015 年 2 月 2 日作出
一审判决:(1)一洲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 660 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李天
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一洲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8 日
向法院提起上诉,国通公司于 7 月 30 日收到上诉状,现等待法院排期开庭。
(九) 与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广
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 680.82 万元。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8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1 月 28 日开
庭审理, 2015 年 1 月 30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
款 500 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 2013 年 11 月 20 日前逾期付款利息 25.99 万元;
(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
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 8 万元; 5)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生效,
金桥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 2015 年 6 月 24 日已立案受理。
(十) 与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金桥公司因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
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 1051.47 万元。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8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1 月 29 日开庭审理, 2015 年 2 月 13 日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 672.9 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
2013 年 11 月 20 日前逾期付款利息 28.06 万元; 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 10 万元;(5)
巨东公司、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生效,金桥公司已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法院 2015 年 6 月 24 日已立案受理。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公司相关的诉讼项目累计计提坏账准备(或预
计负债)12,224.31 万元,其中影响 2015 年利润减少 3,930.39 万元。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