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编号:2015-070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 9 名董
事全部参与了此次董事会议案的审议和表决,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
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该项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
单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申请面向合
格投资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进行了
逐项自查,认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二、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该
项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1、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含 45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
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向不超过 200 名特定对象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特
定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3+2 年(附第 3 年年末发行人
上调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具体存续期限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其支付方式由公司和主
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一致确定。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担保方式
无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在完成必要的发行手续后,既可以采取一次发行,
也可以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具体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公司
债券发行后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
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和补充流动资金,以优化债务结构和补充营运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
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公司债务结构
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承销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代销方式承销。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偿债保障措施
公司最近三年资信情况良好。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债
券存续期间,如公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
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偿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出现
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
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发行债券的挂牌转让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
务规则。挂牌转让时间另行公告。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2、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议案》,该项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从维护
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发行时市场的具体
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
发行价格、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债券期限、是否分期
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计回售或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担保事项、
还本付息、偿债保障、上市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以及
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围内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等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
行申报事宜;
3、决定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
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申报、发行、转让、还本付息
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
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
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转让协议、各种公
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
信息披露;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挂
牌转让事宜;
6、如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
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
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
之日止。
9、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的同时,同意董事会授
权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本次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及转
让的相关事宜,授权自授权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提请召开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刊登的临时公告 2015-072 号《公司 201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