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600240 证券简称:华业资本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摘要
二○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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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4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5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 ............................................................................6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7
六、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8
七、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 ............................................................................................8
八、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 ............................................................................................8
九、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9
十、员工持股计划需要履行的程序 ....................................................................................9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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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在本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华业资本/公司/本公司 指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 指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 指《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
本计划草案 指《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华业资本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资产管理计划 指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标的股票 指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华业资本股票
委托人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机构或管理人 指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劳动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章程》 指《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文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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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
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
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人员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
下属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管理技术骨干人员;
3、其他对公司发展有较高贡献的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
划,具体参与名单经董事会确定、监事会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88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8人,分别为徐红、燕飞、张焰、王剑聪、赵双燕、郭洋、毕玉华、莘雷。本员工
持股计划公司员工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部分员工所持有份额由控股股东华
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代为持有,并且控股股东需履行代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相
应义务。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持有人 认购份额(万份) 占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000.00 30.00%
其他员工(不超过80人) 14,000.00 70.00%
合计(不超过88人) 20,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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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正式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
份额为 1 元),但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确认缴纳的份数
为准。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为本公
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成立日之前。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
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
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 “兴全睿众华业
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购买和持有本公司股票,以及投资固定收益及现金类产品
等。
“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筹集资金上限为 20,000 万
份,按照 1:1 设立普通级份额和优先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资产额将合
并运作,融资部分由控股股东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
资金全额认购“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普通级份额。
公司控股股东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承诺:对优先级份额及预期年化收益进行差
额补足。
上述承诺不构成控股股东对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变化的承诺。
优先级份额:按“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的约定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的份额。计划收益分配和终止清算时,资产分配顺序位于普
通级份额之前。
普通级份额:按“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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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对优先级份额本金和预期收益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份额。同时根据产品运作情
况享有扣除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及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和
收益的分配。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来源
“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
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本公司股票,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
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
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合法合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以“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上限 20,000 万元和
公司 2015 年 8 月 6 日的收盘价 12.88元/股测算,“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份数量上限约为 1,550万股,占公司现有
股本总额约为1.09%,“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实际购买和
持有的标的股份数量应不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
员工持股计划对应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
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的锁定期。“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
股票过户至“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时起算。
2、锁定期满后,“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员工
的意愿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日前 30 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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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决定买卖公司股
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
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
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也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提前终
止或延长。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
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
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为委托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表决;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本计划的份额;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
(3)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
(4)遵守《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
资产管理机构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
件的约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财产安全。
持股计划的收益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可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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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税费及预提费用后的现金资产根据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分配给持有人,直至
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
六、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资产管理
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七、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和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
获得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兴全睿众华业资本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八、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
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
持股计划权益不得转让、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持有人所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如需转让,必须经过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且获 2/3
票数以上同意。
(一)持有人离职
持有人由于以下原因离职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以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原则
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受让人以原始出
资金额承接受让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差额部份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如果出现管
理委员会无法指定受让人情形,可由持有份额排名前十的持有人(含并列)按持有份额
的比例受让。
1、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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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 同
的;
5、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
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二)持有人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不作变更。
(三)持有人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
有。
(四)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五)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形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
持股计划等情形的,公司应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具体情况由管理
委员会执行。
九、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经持有人会议审议后,本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
2、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
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
份额进行分配。
十、员工持股计划需要履行的程序
1、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3、公司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及全文、独立董事意见、监
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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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5、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投票,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后即可以实施。
6、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
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
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本员工持股计划在本产品终止时,其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如下顺序分配
收益:
(1)分配优先级本金;
(2)分配优先级应计基本收益;
(3)剩余资产分配给普通级。
3、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
承担。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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