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15-024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
波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
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甬证监发[2014]1 号)要求,为推动公司及相关方增强诚信意识,
切实履行公开做出的承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对公司及相关方承诺
履行情况于 2014 年 2 月 15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临 2014-006)。
针对上述公告提及的事项,公司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临 2014-029)。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5 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
书,经该院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
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宁波中
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损失 2,660,70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
息 2,135,562.08 元(自 2001 年 11 月 20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15 日止)。2014 年 5 月
16 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51,509.21 元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
一并给付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