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关什字民安大厦 B 座 12 楼 邮政编码:730030
电 话:0931-8440060、8440095、8440237 传 真:0931-8440267
网 址:www . gsztlawyer . com 电子邮箱:ztlssws @163 . com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亚盛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裴延君、王爱民律师出
席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4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关什字民安大厦 B 座 12 楼 邮政编码:730030
电 话:0931-8440060、8440095、8440237 传 真:0931-8440267
网 址:www . gsztlawyer . com 电子邮箱:ztlssws @163 . com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
3. 公 司 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 司 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网资料》;
5.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甘肃亚盛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关什字民安大厦 B 座 12 楼 邮政编码:730030
电 话:0931-8440060、8440095、8440237 传 真:0931-8440267
网 址:www . gsztlawyer . com 电子邮箱:ztlssws @163 . com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并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
对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478,520,4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78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共 6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79,240,26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1%。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
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关什字民安大厦 B 座 12 楼 邮政编码:730030
电 话:0931-8440060、8440095、8440237 传 真:0931-8440267
网 址:www . gsztlawyer . com 电子邮箱:ztlssws @163 . com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绿鑫
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甘肃亚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两项议案均获得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关什字民安大厦 B 座 12 楼 邮政编码:730030
电 话:0931-8440060、8440095、8440237 传 真:0931-8440267
网 址:www . gsztlawyer . com 电子邮箱:ztlssws @163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