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8-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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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甘肃亚盛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裴延君、王爱民律师出

席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4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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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公司章程》;

2. 公 司 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

3. 公 司 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 司 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的《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网资料》;

5.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甘肃亚盛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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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并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

对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478,520,4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78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共 6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79,240,26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1%。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

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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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

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绿鑫

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甘肃亚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两项议案均获得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

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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