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0 证券简称:恒立油缸 编号:临 2015-034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7 月 11 日,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
露了《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临 2015-028),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
人承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
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上述增持的
股份。
一、前次增持情况
2015 年 7 月 24 日,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钱佩新女士的通知:2015 年 7 月
22 日、7 月 23 日,钱佩新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从二
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 470,000 股,购买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0.07%。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临 2015-032 号公告(《江苏恒立
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公司股份的
公告》)。
二、本次增持情况及后续增持计划
近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钱佩新女士通知:其 7 月 28 日、8 月 3 日通过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从二级市场继续增持了 386,200 股公司股份,增持比例占公司发
行股份总数的 0.06%。
截至本公告日,钱佩新女士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共计增持 856,200 股,增
持总金额为 1350 万元,增持比例为 0.13%。在增持计划期限内,钱佩新女士不
排除后续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继续适时增持公司
股份。
三、合规情况
本次购买行为符合《证券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本次购买股份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钱佩新女士在购买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
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和《关
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
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66 号)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
一致行动人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恒立高压油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