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
关法律”)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列席 2015 年 7 月 30 日召
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
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
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
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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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刊登了《庞大汽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下午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冀斯巴鲁大厦 C 座四楼会议室召
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3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庞庆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211,033,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2%。该等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2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
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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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2.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过程中,拟参与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王玉生、贺敬云和武成对前述第 1 项和第 2 项议案回避表决。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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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
负责人
工零一五年七月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