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城: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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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编号:2015-056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顺泰地产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拟提供担保金额 3 亿元;除本次担保事项,公司为其提

供的担保余额为 0。

反担保事项: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作为福州顺泰地产有

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少数股东西藏鑫联洪贸易有限公司为

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一、交易情况简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州顺泰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顺泰”)

拟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信”)签署《交银国

信嘉园 12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借款合同》,福州顺泰拟向交银国

信总计借款金额 3 亿元,借款期限 24 个月,借款用途为福州市马尾

区的福州名城城市广场项的后续开发建设,借款利率为经双方协商并

参照贷款基准利率而确定的固定年利率。

为支持福州名城城市广场项的后续开发建设,保证上述借款合同

1

的顺利履行,公司拟为福州顺泰上述借款事项向交银国信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州顺泰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江滨

东大道 68-8 号(土地证号:榕国用(2011)第 MD0001015 号;座落:

马尾区快安 64 号地)的“福州名城城市广场”项目部分在建工程为

交银国信提供抵押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福州顺泰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时间:2010 年 12 月 15 日,

注册资本:4.6 亿元,住所:福州是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68 号名城港

湾二区第 62 栋 24、25 店,法定代表人:冷文斌,经营范围:房地产

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

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福州顺泰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 25,300 55

福建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700 45

合 计 46,000 100

福州顺泰的控股股东名城福建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8,000 70

西藏鑫联洪贸易有限公司 12,000 30

合 计 40,000 100

三、交易及担保事项具体内容

1、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福州顺泰拟与交银国信签署《交银国信嘉园 120 号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借款合同》,福州顺泰拟向交银国信总计借款金额 3 亿元,借

2

款期限 24 个月,借款用途为福州市马尾区的福州名城城市广场项的

后续开发建设,借款利率为经双方协商并参照贷款基准利率而确定的

固定年利率。

2、担保事项:

(1)为支持福州名城城市广场项的后续开发建设,保证上述借

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公司拟为福州顺泰上述借款事项向交银国信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息以及因违约而导致的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等相关手续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律师费、诉讼费、

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如主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保证人对在

该等情形下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形成的债务(如有)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

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对应的主债务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

年之日。

(2)福州顺泰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68-8 号

(土地证号:榕国用(2011)第 MD0001015 号;座落:马尾区快安

64 号地)的“福州名城城市广场”项目部分在建工程为交银国信提

供抵押担保。

四、反担保事项

反担保事项: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作为福州顺泰的控股股

东,其少数股东西藏鑫联洪贸易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

鉴于福州顺泰另一股东福建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公司提

供担保,为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福州东福实业发展有限

3

公司主动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保障措施。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以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全票审议通过本次借款及担保一项议案。本

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对担保事项

的决策范围。

公司独立董事林永经、郭成土、张白、马洪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担保事项的

决策范围,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支持

公司项目开发建设,公司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子公司少股股东以其持股的股权向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承诺;同时鉴于

福州顺泰另一股东福建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上市公司提供

反担保,为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福州东福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主动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保障措施,因此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零;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95.70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34.47%(公司外担保事项均经公司 201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实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

4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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