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博元: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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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6 证券简称:*ST博元 公告编号:临2015-112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10,029,240 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

2015 年 7 月 29 日,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5)浦民二(商)

初字第 2433 号。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创元祐”)及上

海展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目前本案

尚未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上海张创元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二:上海展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称:2014年初,被告与原告一商谈由原告一为其融投资太湖“翠峰山

庄”项目。为了实施计划,2014年4月30日,原告一根据与被告的商谈结果,成

立了原告二上海展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用于该笔项目投资基金的募集。

当年6月10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一为被告募集

资金,用于投资太湖“翠峰山庄”项目,该投资项目名称为:锦绣壹号--太湖“翠

峰山庄”休闲疗养渡假建设项目定向投资计划。该项目首次募集规模为人民币

150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一为被告开展基金募集的活动,并将全部募集的基

金分多次转入被告账户。但投资期限届满后,被告却迟迟不予兑付本息及各项管

理费用。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原告已将到期的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和收益全

部兑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于法庭。

(三)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合作协议》。

2. 判令被告立即向二原告返还投资基金8,572,000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3. 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支付管理费85,720元,募集费用171,440元,渠道费用

428,600元。

4. 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投资者年化收益514,320元(募集资金的12%/年计

算)。

5. 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257,160元(按照实际募集资金付款部分的

3%计算)。

6.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三、备查文件

1.(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33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

讼文件。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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