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四名独立董事对七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
《关于公司子公司与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谨慎的认真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下属子公司与嘉士伯(广东)签订关于“乐堡”(Tuborg)啤酒的《委托加
工生产协议》,丰富了公司产品品种,有利于公司提高产能利用率,降低固定运营成本,
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准和运行效率,有助于提升公司市场形象,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2、公司下属子公司本次委托加工费的定价政策是基于其加工生产服务成本加合理
的利润来计算,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3、公司审批程序符合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子公司与
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郭永清 曲 凯
陈 重 孙芳城
20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