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导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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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30 股票简称:波导股份 编号:临 2015-028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如下:

一、原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 6 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改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原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现修改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 出席会议对象

(四)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五)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六)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七)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八)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三、原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现修改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四、原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五、原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现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六、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七、原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八、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不变。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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